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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陈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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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近读《财务与会计》1998年第2期发表的汪瑞敏同志《企业出售、出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的核算》一文(下文简称“汪文”),觉得其中一处说法有误。汪文在第(一)部分出售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的计算中所述“根据我国税收法规规定……因此C厂出售车床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同理不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即: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笔者认为C厂出售车床是否交纳增值税,应视该车床出售价格是否高于其原值来确定,而并非汪文中所述的C厂出售车床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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