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资料是企业会计信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全面了解企业税负水平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有偷漏或拖欠税款行为,是推断企业未来偿债能力和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现行会计制度在税务资料披露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无法通过会计报表了解有关情况,如何弥补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企业有关税务资料披露的不足,应该引起我国会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一、现行会计制度中税务资料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务资料反映不全。报表使用者无法通过报表了解企业全部税款的发生和解缴情况。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只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发生数,损益表中“所得税”栏目反映企业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而由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因属价外税,销项税金不包含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损益表中未对增值税这一企业重要的流转税项予以反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因在“管理费用”列支,未在报表中单独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因列入“在建工程”,未在报表中单独反映。资产负债表中通过“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税金总额,但因实施新增值税...
税务资料是企业会计信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全面了解企业税负水平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有偷漏或拖欠税款行为,是推断企业未来偿债能力和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现行会计制度在税务资料披露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无法通过会计报表了解有关情况,如何弥补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企业有关税务资料披露的不足,应该引起我国会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一、现行会计制度中税务资料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务资料反映不全。报表使用者无法通过报表了解企业全部税款的发生和解缴情况。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只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发生数,损益表中“所得税”栏目反映企业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而由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因属价外税,销项税金不包含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损益表中未对增值税这一企业重要的流转税项予以反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因在“管理费用”列支,未在报表中单独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因列入“在建工程”,未在报表中单独反映。资产负债表中通过“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税金总额,但因实施新增值税而使其失去了原有的含义。所以,企业信息外部使用者从企业通用会计报表中无法获知企业在经营期间实现的税金总额、已交纳税金总额及欠交税金总额等重要的税务资料。
2.破坏了会计报表与税务资料之间原有的勾稽关系。原来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中,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产品销售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利用这一关系,可以大体估算企业流转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实行新税制后,产品销售收入实行价税分离,增值税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不再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税额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抵扣的产品进项税额,与产品销售收入数不再有直接的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从报表上无法判断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应交税金”账户期末余额失去原先的含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账户的余额表示企业期末尚未缴纳的税款总额,通过对期初及期末余额变化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税款的缴纳情况。实行新税制后,由于“应交税金”账户下“应交增值税”项目的期末余额含意发生了变化,可能是未缴数,也可能是多缴或未抵扣数,其余额性质随进货和销售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当期发生集中进货,购进额大于销售额时,“应交增值税”可能发生数额较大的借方余额,编制会计报表时,将对实际未交的其它税项形成数据上的抵消,导致“应交税金”账户余额反映内容失去意义,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企业拖欠税款的真实情况。
二、弥补企业税务资料披露不足的对策
1.应将“应交税金明细表”列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表之一,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样对外公开。
应交税金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各税项的期初未交数、当期应交数、已交数和期末未交数,以及增值税各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目前,“应交税金明细表”一直作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附表之一,不要求对外公开。应交税金明细表对外公开,可使企业信息外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各项税金的应交、实交及欠交情况。
2.恢复启用“待扣税金”会计科目,正确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就是说,当期不足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减上期欠交增值税,更不能低减本期欠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它税金。同时,财政部对于企业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的会计处理规定: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这样处理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含义不符。税法规定不能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抵减其它未交税金,但从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来看,将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由“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只是做了明细科目的调整,从一级科目“应交税金”及其在资产负债表的反映来看,却是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直接抵减了其它未交税金。(②未能正确区分经济事项的会计属性。对于企业,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与其购进的存货一样,是实实在在的资金占用。该经济事项从其会计属性来说,应属资产项目,应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目内反映。但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事实上抵减了其它未交税金项目。也就是说,把应计入资产类的项目未计入资产,而冲减了负债项目,造成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不实。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是,重新启用“待扣税金”科目。启用的“待扣税金”科目应属资产类科目,专门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建议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入待扣税金)”栏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①企业发生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按规定可结转下期抵扣的税额,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②待扣税金在下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入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待扣税金”科目。“待扣税金”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期末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内反映。同时,“未交税金”余额中不含企业多交增值税额,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未交税金总额,可使报表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拖欠税款及增值税多交或未抵扣情况。
3.重新研究确定会计报表体系,增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表”。
新报表体系对企业的社会贡献情况(实现利税、上缴利税、劳动就业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披露不足,缺少一张反映企业社会贡献的报表。
“增值表”是近年来最早在英国出现并逐渐流行于欧洲各国的一张新兴报表,用以反映企业经营增值额及其分配情况。表的上半部分反映增值额的形成;表的下半部分反映增值额在对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各方之间分配的装况,其中主要是政府所得(采取各种税收形式)、职工所得(采取工资、薪金、奖金、退休金等形式)、投资者所得(采取股利、利息等形式)、企业留利等。通过增值表可以计算出企业销售增值率、工资增值率、增值股利率、增值税赋率、增值投资率等许多其他报表中无法获取的企业经济分析指标,充分揭示出企业的社会贡献情况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状况。可见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表”,不仅是对企业税务资料披露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社会贡献的全面揭示,可满足国家管理部门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