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资建房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随着福利分房的逐步取消,这种建房形式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产,大多数单位都是参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关购建、出售业务处理的。笔者认为,全额集资房不应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理由有三:
(1)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拥有的实物资产,而全额集资房只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并不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2)全额集资房是职工大家共同集资建造的,建成后职工个人拥有全部产权,根本不属于企业的经济资源,所以也就不是企业的资产,当然谈不上是企业的固定资产;
(3)即使企业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如果其建造的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出售给职工,按照固定资产“不包括供出售的资产”的涵义,也不应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责任编辑 王教育
集资建房是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随着福利分房的逐步取消,这种建房形式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产,大多数单位都是参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关购建、出售业务处理的。笔者认为,全额集资房不应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理由有三:
(1)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拥有的实物资产,而全额集资房只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并不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2)全额集资房是职工大家共同集资建造的,建成后职工个人拥有全部产权,根本不属于企业的经济资源,所以也就不是企业的资产,当然谈不上是企业的固定资产;
(3)即使企业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如果其建造的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出售给职工,按照固定资产“不包括供出售的资产”的涵义,也不应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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