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结算业务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实施以后,银行结算工作更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对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疏于了解,经常出现因非交易因素影响资金周转甚至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的现象。企业和个人应当注意以下比较普遍的几种情况:
一是票据要素填写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和个人签发的票据中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采用自造简化字;有的票据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或大写不规范。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不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是涂改结算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是签章不规范。有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上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未经原记载人签章或签章不齐全;有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提示付款签章或背书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不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四...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结算业务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实施以后,银行结算工作更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对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疏于了解,经常出现因非交易因素影响资金周转甚至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的现象。企业和个人应当注意以下比较普遍的几种情况:
一是票据要素填写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和个人签发的票据中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采用自造简化字;有的票据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或大写不规范。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不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是涂改结算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是签章不规范。有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上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未经原记载人签章或签章不齐全;有的票据或结算凭证提示付款签章或背书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不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四是收款人或付款人开户不符合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不得利用储蓄帐户办理结算业务。有的企业和个人由于不了解这一规定,直接通过储蓄帐户汇出或汇入货款,银行予以退票后造成资金延误和损失。
五是误解“收妥抵用”的结算原则。有的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或结算凭证,银行予以受理后,认为立即就可以动用该笔款项。其实收款人开户行接收票据后需提交付款行,得到付款行确认后才能予以进帐,这时收款人才可以使用。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