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发现,个别企业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人为地将往年的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财务挂帐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谓之曰“新老挂帐划断”,并声称此举可以使企业甩掉包袱,对外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对这种做法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这种做法不能使企业甩掉包袱。在某一时点上,它基本等同于企业的财务挂帐。从法律角度看,《民法通则》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在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挂帐即资金损失,本身没有丝毫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那么人为地将其转入资产项目,又怎能减轻企业的偿债压力或说甩掉包袱呢?
其次,这种做法也无助于企业对外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这是因为,这种做法没有改变企业财务现状,挂帐造成的资金紧张和偿债压力没有消失,并且依然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更不会因此形成和提高。同时,社会发展到今天,信息交流日趋频繁,不管企业如何游戏会计科目及其数据,其他经营者和投资者都会通过对比分析有关资料看到企业的“庐山真面目”,进而对所标榜的财务实力和新领导班子的诚实信用大打折扣。...
近来发现,个别企业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人为地将往年的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财务挂帐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谓之曰“新老挂帐划断”,并声称此举可以使企业甩掉包袱,对外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对这种做法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这种做法不能使企业甩掉包袱。在某一时点上,它基本等同于企业的财务挂帐。从法律角度看,《民法通则》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在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挂帐即资金损失,本身没有丝毫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那么人为地将其转入资产项目,又怎能减轻企业的偿债压力或说甩掉包袱呢?
其次,这种做法也无助于企业对外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这是因为,这种做法没有改变企业财务现状,挂帐造成的资金紧张和偿债压力没有消失,并且依然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更不会因此形成和提高。同时,社会发展到今天,信息交流日趋频繁,不管企业如何游戏会计科目及其数据,其他经营者和投资者都会通过对比分析有关资料看到企业的“庐山真面目”,进而对所标榜的财务实力和新领导班子的诚实信用大打折扣。这样一来,怎么能够“一蹴而就”地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财务形象呢?
再次,这种做法还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变造会计凭证、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如此处理后的帐面没有了未弥补经营性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怎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两则”、“两制”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得税申报和弥补亏损的会计手续呢?三是如果不消化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弥补亏损挂帐,则人为割裂了企业财务运行的连续性,并很可能引发企业的短期行为。进一步说,长此以往的“划断”加上短期行为,必然会使企业财务陷入恶性循环。为此,笔者认为应停止这种人为的“新老挂帐划断”的做法。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