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在生产经营期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其中,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方职工工资差额。指实行名义工资办法(主要在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中采用)的中方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按规定用于合资(合作)企...
问: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收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在生产经营期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其中,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中方职工工资差额。指实行名义工资办法(主要在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中采用)的中方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按规定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工会监督使用。
3.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中方职工的医药费(包括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企业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医疗补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4.劳动保险费。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
5.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交有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6.住房周转金。用于缴交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中方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等费用性支出。其中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另一部分是一般职工。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生产经营期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
问: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答: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和职工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是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1)企业工会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2)企业已正式投产营业;(3)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基本数据和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2)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在本地区和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度增长;(3)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4)在双方协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合同的签订以及报送等,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着重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奖励办法;加班、加点工资;职工年休假工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参照下列各项指标:(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2)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4)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企业实现利税;(7)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8)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9)企业工资利税率;(10)企业资本收益率。在协商时,企业协商双方应在不泄露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答:1998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财I字〔1998〕20号《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