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7年第10期刊登了朱卫东等同志撰写的《适用多种税率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算》(以下均简称为《计算》)一文中,对于适用多种税率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均简称为“投向税”)计税额的确认及计算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这样分析计算并不正确,愿与朱卫东等同志商榷。现以原文的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某工业企业1995年度向计委、税务等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准建职工住宅楼三栋,总建筑面积20 000平方米,其中危房改建5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200万元。其中零税率投资额为300万元,适用5%税率投资额为900万元。年度工程竣工结算,实际建筑面积为28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2380万元,三栋住宅楼均售给企业职工,收取购房款407.3万元。
原文所述的计算过程如下:(原计算过程1~5小点略)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额=(零税率建筑面积分配投资额-零税率投资额)+(适用5%税率投资额-应分配的购房款)+(计划外建筑面积投资额-应分配的购房款)=(425-300)+(1275-218.25)+(680-116.8)=1744.95(万元)
(7)应缴投向税:1744.95×5%=87.25(万元)
把上面所述第(6)点的计算数字...
《财务与会计》1997年第10期刊登了朱卫东等同志撰写的《适用多种税率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算》(以下均简称为《计算》)一文中,对于适用多种税率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均简称为“投向税”)计税额的确认及计算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但笔者认为,这样分析计算并不正确,愿与朱卫东等同志商榷。现以原文的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某工业企业1995年度向计委、税务等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准建职工住宅楼三栋,总建筑面积20 000平方米,其中危房改建5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200万元。其中零税率投资额为300万元,适用5%税率投资额为900万元。年度工程竣工结算,实际建筑面积为28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2380万元,三栋住宅楼均售给企业职工,收取购房款407.3万元。
原文所述的计算过程如下:(原计算过程1~5小点略)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额=(零税率建筑面积分配投资额-零税率投资额)+(适用5%税率投资额-应分配的购房款)+(计划外建筑面积投资额-应分配的购房款)=(425-300)+(1275-218.25)+(680-116.8)=1744.95(万元)
(7)应缴投向税:1744.95×5%=87.25(万元)
把上面所述第(6)点的计算数字调整后,可得出下面的“综合结果”:
投向税计税额=(425+1275+680)-300-(218.25+116.8)=2380-300-335.05
原文的计算错误主要表现在:
(1)危房改建工程在确定投向税计税额时,按国税发〔1992〕100号文规定,准许扣除金额是指原建筑面积恢复性投资的实际投资金额而不是计划投资额,而从上面“综合结果”(2380-300-335.05)可以看出,《计算》一文在确定投向税计税金额时,没有把危房重建工程实际投资数425万元作为扣除数,而是以计划投资数300万元作为扣除数,这是于法无据的。
(2)职工购房款在计征投向税时,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文规定,以标准价出售部分可给予全额扣除。可从上面“综合结果”的式中(2380-300-335.05)可以看出,却没有按全额(407.3万元)扣除,而是按部分(335.05万元)扣除,很显然这与文件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我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有:
方法一:
(1)计算单位面积投资额:2380/28000=0.085万元/平方米
(2)计算危房面积的比例:500028000=17.86%
(3)计算计划内、外投资应分摊的危房面积:
计划内投资:20000×17.86%=3572(平方米)
计划外投资:8000×17.86%=1428(平方米)
(4)计算职工购房款的分摊比例:407.3/28000=1.455%
计划内投资应分配购房款:20000×1.455%=291(万元)
计划外投资应分配购房款:8000×1.455%=116.3(万元)
(由于职工购房款部分在计征投向税时可全额扣除,因而可在计划内、外投资直接摊分,不必考虑危房改建零税率的因素。)
(5)计算应纳税额:
计划内投资部分:〔(20000-3572)×0.085-291〕×5%=55.27(万元)
计划外投资部分:〔(8000-1428)×0.085-116.3〕×5%=22.11(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纳投向税为77.38万元。
上述第(5)小点计算过程经调整,可得如下“综合结果”:
投向税计税额=(1700+680)-(291+116.4)-(303.62+121.38)=2380-425-407.3。由于危房重建实际投资及职工购房部分均予扣除,这与危房改建及个人购房的税收优惠的政策是相吻合的。
方法二:
(1)计算单位面积投资额:238028000=0.085(元/平方米)
(2)计算危房面积扣除额:5000×0.085=425(万元)
(3)计算职工购房款扣除额:407.3(万元)
(4)计算扣除上述(2)、(3)两项扣除额后,单位面积的投资额:(2380-425-407.3)÷28000=0.055275(万元/平方米)
(5)计算应纳税额:
计划内投资部分:(20000×0.055275)×5%=55.27(万元)
计划外投资部分:(8000×0.055275)×5%=22.11(万元)
合计应纳投向税税额为77.38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结果表明,《计算》一文中的计算方法,虽然对危房重建、职工购房等行为有所考虑,但在投向税实际计征时,却没有真正体现税收有关优惠的政策,显然处理不当;而方法一、方法二,则对危房重建、职工购房均作了全盘考虑,计征时并已落到实处,由此可减轻了企业负担9.87万元(87.25-77.38,不包括计划外投资罚款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能如《计算》一文中所说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进行处罚,因为企业一旦按实际投资总额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就不能按偷税行为处以5倍的罚款;因此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企业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计征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内的罚款”。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