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取得的索赔,广义上讲也包括承包商向保险公司、供货商、运输商等提出的索赔。产生索赔行为的原因是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应归其负责的原因而造成合同义务以外的费用支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解决方式,向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要求给予某种形式的补偿。在国际上,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都善于通过索赔来提高工程收益和竞争力。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建筑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行业,索赔的意义没有被普遍接受,索赔款在建筑会计实务中的确认和计量极不规范。本文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供同行参考。
一、工程索赔款的确认
(一)索赔款确认的内容
工程索赔款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予以补偿的工程额外费用支出,由以下费用项目构成;
1.人工费:是指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增加工程量或赶工,使承包商增加的人工费用,或由于改变原计划延误工期造成窝工、工作效率降低所产生的人工费用。
2.材料费:是指由于业主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用,或者由于业主延误工期,为加快工程进度而增加周转材料费用,或者由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及运输费涨价而增加的材料费用。材料费取决于材料用量和材料单价。材料用量包括材料净用量和材料损耗。材料价格中应包括材料买价、有关税收、运输费、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由于业主增加工程量而增购设备的采购费、运杂费以及增加设备运行时间的折旧费和修理费,或由于业主延误工期而造成设备窝工台班费、修理费等。同时机械费包括自有机械费和租赁机械费。
4.保函费用。保函一般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维修保函等。其中,履约保函是主要的保函。承包商在执行合同前,应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承包商根据合同额或标价的一定百分比(5%-10%)计算的,通过业主指定的银行向业主开具的银行保证,以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
由于业主延误工期,会相应增加承包商对银行保函所支出的担保费用。
5.保险费用:是指由于业主增加工程量并使工期相应延长,承包商需办理新增工程的所有保险,并相应延长已购保险的期限,从而增加的保险费用。
6.利息费用:是指由于业主新增加工程和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增加资金投入而增加的利息支出,或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或业主推迟退还保留金的利息等。利息开支在承包工程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根据利息的本金、利率和发生利息的时间,利用复利计算法确定。
7.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工地管理费)包括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等。公司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索赔的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
8.利润:是指按正常情况下,承包商因额外付出所应获得的利润。一般可按当地管理部门或公司公布的各类型工程的平均利润率计算,也可按在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计算。
索赔的利润=(索赔的直接费+索赔的管理费)×利润率
9.机会利润损失:是指承包商由于业主的延误或工程变更而发生了额外费用,失去了本来可以承揽其他新工程而取得利润的机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机会利润损失=平均利润率×费用索赔额
(二)索赔款确认的原则
1.索赔款确认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当索赔事件与索赔证据具备真实性后,索赔款的确认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不引用不确切的事实证据,也不引用不确切的合同根据,同时不使用含糊语言。客户是否对索赔款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索赔款的真实性以及索赔依据的确切程度。
2.索赔款确认的准确性
业主在认可索赔事件成立之后,最关心的则是索赔金额。承包商应特别注意索赔计算的准确性,杜绝出现计算错误。否则,业主会以计算不准确为借口拖延索赔款的支付。
3.索赔的确认必须符合合同文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文件。在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对业主及承包商的责任、违约的处理及索赔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时,所确认的索赔额必须符合有关合同文件的规定。此外,涉外索赔款的计算方法,还须是国际上常用的且能为业主、调解人或仲裁人所认可。
(三)索赔款确认的条件
索赔款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补偿,索赔款形成的投入额受极不确定的因素制约,常常依协商的结果而定。因此,索赔款的确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il号施工合同会计第38条规定:“承包商提出的索偿金额和经客户同意的合同工程变更的金额,只有在承包商有证据说明,索偿款或工程变更的金额已为客户所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收入”。
在1993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11号建造合同会计14条规定了索赔款确认的条件是:a.协商已达到相当阶段,客户很可能同意这项索偿;b.客户可能同意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1994年美国发布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索赔款会计处理规定:“如果索赔导致增加收入是可能的以及索赔额能可靠地估计,那么增加有关索赔款的收入确认是恰当的”。
美国会计政策推荐公报(SOP)81-1,65段详细说明了满足可靠估计的各种要求,所有下列条件必须存在:“1.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某种合法的意见已经获得,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期间的无法预见的情况造成,而并非由承包商的工作失误而产生;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辨认的或可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4.支持索赔的证据是客观的和可证实的,而不以对问题管理的‘感受’为依据或者以没有支持的请求为依据”。“当满足上述要求,来自索赔的收入应当被记录”。
美国会计政策推荐公报对索赔款确认需具备条件的规定,既全面又具体,既具原则性,又具可操作性,为我国讨论索赔款确认的条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是可以借鉴的一个重要文本。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会计政策推荐公报,都强调索赔的可确定性及可计量性。
二、索赔款的计量
(一)索赔款计量属性的选择
索赔款由于是承包商试图从客户或另一方获得的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补偿,因此,其计量属于成本计量。索赔款计量属性的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各种形式索赔的计量要求,另一方面受制于有关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与重置成本的适应性即各自的优缺点。不同形式索赔款的计量属性的选择是有区别的。例如,由合同文件引发的索赔款只能按合同价(历史成本)计量;而由物价上涨引发的索赔款自然要按重置成本计量。建筑企业的会计部门应根据索赔款的种类来选择历史成本或重置成本。
(二)索赔款的计算方法
索赔款的计算方法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包括总费用法和分项法。
1.总费用法:
该方法是将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成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而求得索赔值。
由于总费用法的采用必须满足有关的假设前提,例如,总费用核算准确无误,承包商在施工中无任何过失等,因而,总费用法不易被对方认可,实际工程施工中很少采用。
2.分项法
该方法是按每个(或每类)引起损失的干扰事件,以及这些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项目来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其计算步骤为:首先分析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即干扰事件引起哪些费用项目发生变动;其次,计算各费用项目的支出数;最后将各费用项目的计算值列表汇总,从而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分项法计算科学合理,实际工程中的大多数索赔款都采用该方法计算。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