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导致了企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也使得产权关系的明确、清晰成为必要。每一个持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的主体,在其对资本的投出方向、投出后资本价值的变动、各期投资报酬率等相关事项作出判断的时候,就首先构造了一个财务主体;而接受投入资本的主体,在其对是否接受投资等相关事项作出判断的时候,又构造了一个财务主体。
我们可以把前一种财务主体(或称第一财务主体)称作是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持有者,后一种财务主体(或称第二财务主体)称作是资本的法人财产权持有者。也就是说,财务活动的主体应当是资本所有者,它的客体应当是资本运动,而不是所谓的“资金”运动(况且,“资金”是个极不规范的概念),两者在本质上界限分明。
财务主体明确后,财务活动就会以其为核心发散展开。第一财务主体会动员相关力量,借助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选择最合理的法人财产权主体。在这一过程中,第一财务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第二主体的权力并向其授权;授权完毕后,则通过间接方式操纵其具有终极所有权的资本。第二财务主体登上舞台,对资本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在这一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导致了企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也使得产权关系的明确、清晰成为必要。每一个持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的主体,在其对资本的投出方向、投出后资本价值的变动、各期投资报酬率等相关事项作出判断的时候,就首先构造了一个财务主体;而接受投入资本的主体,在其对是否接受投资等相关事项作出判断的时候,又构造了一个财务主体。
我们可以把前一种财务主体(或称第一财务主体)称作是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持有者,后一种财务主体(或称第二财务主体)称作是资本的法人财产权持有者。也就是说,财务活动的主体应当是资本所有者,它的客体应当是资本运动,而不是所谓的“资金”运动(况且,“资金”是个极不规范的概念),两者在本质上界限分明。
财务主体明确后,财务活动就会以其为核心发散展开。第一财务主体会动员相关力量,借助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选择最合理的法人财产权主体。在这一过程中,第一财务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第二主体的权力并向其授权;授权完毕后,则通过间接方式操纵其具有终极所有权的资本。第二财务主体登上舞台,对资本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第二财务主体具有完全支配资本的权力,它在第一财务主体的监督之下,实际控制资本,运动的方式亦是以本主体为核心向外扩展。可以看出,财务活动应该分为两个环节或层次,一是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财务(或称出资者财务),二是资本的法人所有者财务(或称经营者财务)。在每个环节或层次中,财务活动都是以财务主体为核心的单向的价值运动或资本活动。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财务活动是独立财产所有者发生对外投资行为时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财务活动与资本范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没有独立的资本所有者,就没有财务活动。换句话说,是资本缔造了财务。其二,财务活动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出现两权分离、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时候,进入了高级阶段。相应地出现了两个财务主体、两个层次的财务活动。其三,资本终极所有者财务层次高于资本法人所有者财务层次,后者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其四,无论在哪个层次,财务活动都是单向的价值运动或资本活动,并以财务主体为核心呈发散型展开。基于这种认识,目前财务改革必须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在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下,国家是全部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国家要对巨量国有资产在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要对每个地区、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资产运营情况进行了解、指挥、监督;要对所有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盈亏进行统一计量、收缴或弥补;甚至对各经营主体的各个环节的具体、微观的经营活动也要进行全面控制。这样,第一财务主体由于缺乏充分选择第二财务主体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国家财务管理的低效和混乱;又由于企业不能成为财务主体,也势必导致无经济利益驱动和无财务风险制约。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根据客观经济现实,我们必须树立资本经营的理念,彻底改革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把国有资本当作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为此,要重新确定、划分财务主体,明确其责、权、利关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是国家凭藉其政治主体的权力,参与社会经济分配的部门,而由于国家在参与企业财务活动时是以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身份出现的,而且财政活动与财务活动是两种不同质的价值运动或“资金”活动,所以,应当使财务与财政相分离。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应当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国有资本产权主体来充任。我们认为,现阶段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控股的企业集团或投资公司等来组织第一财务主体的财务活动,更加科学。至于财务主体数量的多少,财务管理层次数量的多少,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资本价值最大化紧密相联,而且必然用资本作为纽带来联结。既要使财务主体(主要是第二财务主体)拥有经营资本,赋予其资本营运权利,又要使其具有风险意识,同时还要置于一定的有效监督之下。现阶段国有企业资本规模、资本结构等都发生着巨变,财务主体层次单一性显然应当由日益增多的投资主体形成的财务主体层次多元化代替。要重新构造一个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即以国家资本终极所有者为第一层次、企业资本法人所有者为第二层次的,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注重效率的新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