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和预算级次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和预算级次执行下列规定:
1.外商投资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5.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
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和预算级次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和预算级次执行下列规定:
1.外商投资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5.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6.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或“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国库。
问:中央和地方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
答:中央和地方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预算收入按企业合同约定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分利比例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分利比例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按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地方预算收入按企业合同约定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分利比例占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分利比例之和的百分比计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部分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外方分利比例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比例。
问:国家对地方间跨地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和预算级次有何规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单位由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其“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和属于地方分享预算收入部分的“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各市、县之间有关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由上述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如何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中方财产转移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向税务部门和国库提供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作为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缴库的依据,具体分工如下:
1.外商投资海上石油企业、外国海上石油企业、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2.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3.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入库级次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将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地解缴入库,不得混库。如发现混库问题,应由确认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办理调库,及时予以纠正。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混库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年终财政结算解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库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和解缴工作。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