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在执行中也有很多弊端,应予重新界定。
例如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保证承包期内完成利润指标,往往不注重工程决算,甚至有意延缓办理决算,从而使借款利息都计入资产价值,减少费用开支,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的借款利息如何计入资产价值的界定标准应是建设项目是否全面交付使用,不必考虑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即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其理由有三:其一,符合资产价值构成理论。固定资产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就说明能发挥其效能的资产已经形成,那么构成其价值的“耗费”投入已应完成。如果再人为地将一些消耗计入其价值,只能虚增资产价值。其二,能与现行有关财税法规相协调,在财务上,与“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应暂估入帐,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费”之规定相一致;在...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在执行中也有很多弊端,应予重新界定。
例如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保证承包期内完成利润指标,往往不注重工程决算,甚至有意延缓办理决算,从而使借款利息都计入资产价值,减少费用开支,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的借款利息如何计入资产价值的界定标准应是建设项目是否全面交付使用,不必考虑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即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其理由有三:其一,符合资产价值构成理论。固定资产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就说明能发挥其效能的资产已经形成,那么构成其价值的“耗费”投入已应完成。如果再人为地将一些消耗计入其价值,只能虚增资产价值。其二,能与现行有关财税法规相协调,在财务上,与“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应暂估入帐,并按规定计提折旧费”之规定相一致;在税务上,与“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都应按预算造价预交房产税”之规定相协调。其三,也便于实际操作。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