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144号作出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刊通讯员)
对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144号作出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