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同业复查是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的审查小组或聘请一家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业务质量进行的定期审计、检查和评价。同业复查的作用在于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行业声誉,更好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同业复查目前在我国还未开展,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尽快开展,本文浅谈一下同业复查的内容、方法与双方的责任。
一、同业复查的内容与方法
同业复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防止法律诉讼的发生。因而,同业复查的内容及方法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1.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各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是否健全合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必须按照“审计标准”准则加以制订,是审计标准的具体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权责分工、审计业务程序步骤具体说明、各个质量控制点的责任人及其责任,等等。所以,同业复查时应首先针对制度本身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审计标准要求,是否全面、合理。
审查时主要采用审阅法和询问法。
2.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每一审计业务是否遵循了制度程序要求,是否有效。首先,向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同业复查是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的审查小组或聘请一家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业务质量进行的定期审计、检查和评价。同业复查的作用在于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行业声誉,更好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同业复查目前在我国还未开展,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尽快开展,本文浅谈一下同业复查的内容、方法与双方的责任。
一、同业复查的内容与方法
同业复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防止法律诉讼的发生。因而,同业复查的内容及方法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1.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各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是否健全合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必须按照“审计标准”准则加以制订,是审计标准的具体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权责分工、审计业务程序步骤具体说明、各个质量控制点的责任人及其责任,等等。所以,同业复查时应首先针对制度本身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审计标准要求,是否全面、合理。
审查时主要采用审阅法和询问法。
2.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每一审计业务是否遵循了制度程序要求,是否有效。首先,向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询问每项业务是否遵循了制度、程序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程度如何?对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是否加以改进?如何改进?其次,根据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程序的评价结果以及询问结果决定审计业务档案资料抽查比例的大小。抽查时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为主要内容,看其记录反映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制度程序要求相一致,是否存在问题。
3.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经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完善、严格的制度标准、缜密的业务程序只是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外在约束条件,而能否得到切实遵从还取决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教育和监督的责任,所以,审查时必须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有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和设施。
4.其它业务质量情况。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承接代理记帐、财务报表复核,税务代理、经济咨询、市场调查等业务项目。这些业务从责任后果来看不似审计业务那般严重,但仍然关系着有关各方利益,从而同样存在质量控制问题。对这些业务项目的质量审查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第一,审阅各业务相关的制度程序规定,询问相关人员各项业务执行情况;第二,查阅留存的业务档案;第三,必要时向对方客户函询满意程度。
二、同业复查的责任
尽管同业复查不是一项审计业务,而是一项义务,但审查双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审查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如果经由同业复查之后,在呈报的同业复查报告中肯定地评价了被审查方的质量控制制度及遵守情况,然而在审查后的周期之内被审查方却出现了审计业务质量问题,那么,应视具体情况追索审查方的责任;同时,被审查方是保证审计业务质量的主要责任者,在其对该业务质量问题负责的同时,还应追查其于同业复查中存在的隐蔽性问题。
1.同业复查中审查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过失责任。审查过程中轻信被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陈述及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的书面描述,因此,抽查审计工作底稿时未能保持必要的数量,从而未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引发不良后果。此时,审查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过失责任。
第二,渎职。审查方注册会计师在同业复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因而未能发现对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上的明显漏洞或实际执业时的违规情况。此时,审查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渎职责任。
第三,包庇欺诈。审查方注册会计师于同业复查过程中已查出存在的严重缺陷、漏洞,但出于各种目的,或由审查方注册会计师同意,或由审查方会计师事务所授意,同意为对方遮掩。此时,审查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包庇欺诈责任。
2.被审查方承担的责任
被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前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况下,并不承担同业复查相关责任,而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承担相应的业务质量责任。
第三种情况下,由于被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或接受审查方为其遮掩存在的严重问题,那么,必然承担同样程度的欺诈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审查方承担的责任是属于同业复查范畴的,表明其对待同业复查的责任意识及水平,但并不对被审查方存在的质量控制问题引发的不良审计后果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