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的应税商品与免税商品应分开核算,混合核算的,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划分开。下面用两个例子说明其核算方法。
例一:某国有粮食企业既经营免税商品(如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又经营应税商品(如销售给酿酒厂的粮食)。1997年1月,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其中免税商品销售额40万元,应税商品销售额160万元;当月外购货物140万元,进项税额14万元,其中用于免税商品的货物金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3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外购货物外购货物中用于项税额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14-3=11(万元)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应税商品销售额×税率=160×13%=20.8(万元)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0.8-11=9.8(万元)
该企业1997年1月应交增值税9.8万元。
例二:某军工企业既生产销售民品,又生产销售军品。1997年1月,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00万...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的应税商品与免税商品应分开核算,混合核算的,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划分开。下面用两个例子说明其核算方法。
例一:某国有粮食企业既经营免税商品(如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又经营应税商品(如销售给酿酒厂的粮食)。1997年1月,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其中免税商品销售额40万元,应税商品销售额160万元;当月外购货物140万元,进项税额14万元,其中用于免税商品的货物金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3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进外购货物外购货物中用于项税额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14-3=11(万元)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应税商品销售额×税率=160×13%=20.8(万元)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0.8-11=9.8(万元)
该企业1997年1月应交增值税9.8万元。
例二:某军工企业既生产销售民品,又生产销售军品。1997年1月,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军品销售额100万元,民品销售额300万元。当月外购货物金额240万元,进项税额40.8万元,该企业帐上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1.计算进项税额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300×17%=51(万元)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51-30.6=20.4(万元)
该企业1997年1月应交增值税20.4万元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