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为什么国有施工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
答:施工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这主要是由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施工企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些显著特点:一是野外和高空作业多,劳动强度大;二是施工生产人员多,流动性大。这些特点从客观上决定了施工机械设备的磨损老化程度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固定资产,既加剧了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磨损老化程度,增加了其发生故障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了这些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能。因此,为了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施工企业必须对这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大修理。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提取比例从施工成本中预先提取。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都要跨年度,这决定了一些施工企业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可能每年度大修一次。为保证施工企业效益的均衡性,避免产生利润大起大落的情况,允许施工企业的预提大修理费用在年末保留部分余额。事实上,允许施工企业对施工机械设备从成本中预提大修理费用,一方面可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施工企业只注重施工生产,而不进行维修的短...
问:为什么国有施工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
答:施工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这主要是由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所决定的。施工企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些显著特点:一是野外和高空作业多,劳动强度大;二是施工生产人员多,流动性大。这些特点从客观上决定了施工机械设备的磨损老化程度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固定资产,既加剧了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磨损老化程度,增加了其发生故障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了这些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能。因此,为了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施工企业必须对这些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大修理。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提取比例从施工成本中预先提取。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都要跨年度,这决定了一些施工企业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可能每年度大修一次。为保证施工企业效益的均衡性,避免产生利润大起大落的情况,允许施工企业的预提大修理费用在年末保留部分余额。事实上,允许施工企业对施工机械设备从成本中预提大修理费用,一方面可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施工企业只注重施工生产,而不进行维修的短期行为,有利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问:为什么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年末可留有余额,主要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住宅小区,一般开发建设周期需要几年时间。开发企业为了尽快回收资金,在开发进度的安排上,一般是先建住宅,后建配套设施。所以往往是商品住宅已经建成开始出售,而配套工程尚未投入施工。开发产品与配套工程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开发产品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按照配套设施的实际建造成本进行成本结转。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允许企业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将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往往需要跨年度施工,因此预提费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年末余额。 问: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使用哪些预算收支科目?
答:从1995年起,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0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科目;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1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目。
从1995年起,发生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相应使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第313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退税”和第304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
问:什么是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答: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建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以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无偿拨付、专款专用为使用原则;以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包括原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经公司制改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使用对象;以施工企业更新、改造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技术装备为使用范围。财政部根据施工企业的人均国家资本金情况、技术装备状况、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因素,选择部分企业投放。
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例:某企业年营业收入为1.5亿元,其业务招待费计算如下:
1499×5‰=7.495(万元)
(49990-1499)×3‰=10.5(万元)
(9999-4999)×2‰=10(万元)
(15000-9999)×1‰=5.001(万元)
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32.996万元(7.495+10.5+10+5.001)。
问: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经纳税调整后是否可以超支?
答:有些企业认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超支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将超支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影响上交的所得税,因此不影响国家的利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超支,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虽然经过纳税调整后,不影响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但企业利润总额的减少,使税后可分配利润也相应减少,从而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减少。作为国有企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属于国家,业务招待费的超支,直接影响了国家的权益。因此,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支。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