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审计中经常发现企业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索债的一种手段,对债务方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控制,付清了货款就开专用发票,或者是付了多少货款就开具相应金额的专用发票,否则就不开具专用发票。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3]150号通知中对企业采取多种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有明确规定,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等等。企业应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以保证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
责任编辑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