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孙芳城 冯明 李剑 武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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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作为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重要形式,破产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工作。但由于法制与有关制度不健全,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较普遍,严重阻碍了清算工作的进行。因此,规范清算财务管理行为,探索合理的清算财务管理模式,对维护破产法的严肃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现就其中几个较主要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清算财产接收管理
破产企业的财产接收管理工作是清算组成立之后的主要工作,接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清算工作的成败。接收管理是现实清算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一环,接收财产的遗失、损坏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通过有效的接收管理工作,弄清企业的资产、财产状况,是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管理的前提。破产企业接管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有:破产管理权的接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的接收管理,会计资料的报告。
(一)管理权的接收
按《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代表在破产时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即移交管理权。作为整个清算工作的开端,清算组只有接管并控制了企业,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破产清算的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企业接管的相关工作有:第一...
1997年,作为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重要形式,破产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工作。但由于法制与有关制度不健全,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较普遍,严重阻碍了清算工作的进行。因此,规范清算财务管理行为,探索合理的清算财务管理模式,对维护破产法的严肃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现就其中几个较主要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清算财产接收管理
破产企业的财产接收管理工作是清算组成立之后的主要工作,接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清算工作的成败。接收管理是现实清算中存在问题最多的一环,接收财产的遗失、损坏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通过有效的接收管理工作,弄清企业的资产、财产状况,是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管理的前提。破产企业接管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有:破产管理权的接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的接收管理,会计资料的报告。
(一)管理权的接收
按《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代表在破产时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即移交管理权。作为整个清算工作的开端,清算组只有接管并控制了企业,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破产清算的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企业接管的相关工作有:第一,发表公告,公布留守人员;第二,成立临时机构,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物资产的接收管理
资产的接收管理工作在清算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提高工作效率,清算组内部一般可分设几个职能小组:(1)财务清算小组。负责接收清理财产帐册及流动资产。(2)固定资产清理小组。负责接收清理房屋、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3)综合组。接收文件档案,并负责与其他部门、有关各方的协调,接待群众,负责后勤、保卫保障工作。资产清理中的财务管理工作含资产清理、资产确认、计量与报告。
1、资产的清理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已所剩无几,清理似乎十分简单,但事实上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违法违纪案件较多,要把企业的货币资金清理清楚,清理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上,需要深入挖掘,对特殊项目重点清查。①审核企业现金日记帐、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小金库”和帐外存款等;②检查企业备用金制度,及时收回存放于企业内部或其他单位、个人手中的现金等,询问有关人员的使用情况,查询有关资料;③审核企业与银行的对帐单,消除未达帐项;④检查企业的外埠存款,收回余款,在途货币资金应及时追回;⑤外币资金应按破产日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企业存货种类繁多、数量较大,问题也多,有必要进行重点清理,可采用ABC分析法,按类确定清理范围。破产企业的存货通常被盗严重,在清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维护存货的完整,遗失存货,应努力追回。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是清算中的难点,由于固定资产在破产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它的清理效果直接影响整个破产清算的效果。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均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清理中可以免去不少麻烦,如果没有清产核资,就会涉及许多问题,如房屋产权等。固定资产也应分类清理,一方面核实帐实相符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清理和保护。
(4)无形资产。企业业已破产,商标权、商誉等已无意义。但是,破产企业的技术专利权、专有技术仍可能有再利用的价值,应向有关专利部门查询,核实专利权的有效期、性质等。
(5)土地。清算组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土地进行核实,分清企业土地的性质和范围,区别国家无偿调拨的土地和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前者原则上不列入破产财产,土地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6)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如股票、债券等应予单独列示。
2、确认
本文所述确认指为了满足偿债要求所进行的财产性质的确认、判别,以划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剩余的担保财产。破产财产确认的特点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拥有财产处分权;第二,必须是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第三,以破产宣告日时是否属于破产人为标准。破产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工会财产、福利财产(学校、医院、托儿所及职工住宅)及他人财产。
确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工会财产指工会所有的合法财产,而工会占用企业的其他财产不属工会财产。(2)担保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属破产财产。(3)关于融资租入的资产,现行法律尚未作具体而明确的规范,但是分析融资租入财产的特点,从法律形式看,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财产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到承租人(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时,融资租赁业务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断,出租人仍是财产的所有者,所以,我们认为,出租人不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清偿,其融资租入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在清算期初返还出租人,所欠租金列入一般债权。(4)国家特殊物资(如枪支)不属破产财产。(5)职工集资款应作为职工福利返还。
3、报告
清理的资产确认后,应进行资产的陈报,向法院、债权人会议陈报财产状况,作为财产变现的依据。
(三)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确认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接收管理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计量也是清算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理解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相关的破产企业的债务、债权和破产债务、破产债权几个概念令人迷惑,必须澄清。破产企业的债务、债权都是对破产企业本身而言的,而“破产债权”是破产法的术语,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追偿权,相当于破产企业的债务的一部分;破产企业的债务范围比破产债权要大,它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债务),优先债权(优先债务),破产债权(破产债务)。
(1)确认原则。清算组确认破产企业债权时以审计后的破产企业上交的债权清册为依据,有异议的,以法院裁定为准;确认破产企业债务的原则是:第一、有法院裁定的,以法院裁定书为准。第二、多申报的,由清算组认定,如有异议,可提请法院裁定。第三、少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4)难以确认的,以法院裁决为准。
(2)确认方法。债权确认时,可以审查企业申请破产时上交的债权清册与相关的帐册、凭证,并向有关单位函询;在债务确认时,应核对企业提供的债务清册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册,并审定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
(3)确认时间。据对《破产法》的理解,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确认时间,应以破产通告日为标准,即对无息债权按帐面金额确认,有息债权应加计至破产宣告日为止的利息。
(4)确认分类。为满足管理需要,必须划分不同类别的债权、债务。实践证明,破产企业债权按对象划分,比较有利于管理和追回债权;而破产企业债务,一般按破产清偿的需要,划分为担保债务、优先债权、破产债权,同时为清偿的方便又可以金额数量把破产债权划分为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等不同类别,有争议债权还可单独列示。
(5)企业债权债务确认中应注意:第一,应查明有担保债权的真实性,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财产的合法性;第二,应审查抵押物的内容、抵押的金额、是否重复抵押等。
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管理
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工作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要对评估过程和方法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于许多难以确定的问题,如外币债权、无形资产、应收帐款评估等进行专题讨论加以解决。在变现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决策,选择获利最大、费用最小的变现方式。“财产变现最大化”是清算财产评估变现管理的根本目标。
(一)清算财产评估的特点
资产评估是进行破产财产变现的前提条件,即由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之原则、标准,按法定程序,应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特定资产进行确认、估价,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破产清算资产评估的特点体现在:(1)目的的特殊性,清算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清算变现,这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交易;(2)使用方法的特殊性,以使用清算价格法为主;(3)所评估的资产只能是破产财产;(4)评估价值是变现价值的基础和标准价。清算资产评估是变现前的必要工作,通过评估可以有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压价、低价出售企业资产,还可以为变现提供基础。
(二)清算价格法的特点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清算价格法适用于破产资产评估。清算价格法的特点是:(1)清算价格法中卖方受到了强制性的约束,即要求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现;(2)清算价格法市场活跃程度低,难以找到较好的、合理的参照物;(3)清算变现的市场条件是不完全竞争条件。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清算价格一般可以通过价格类比法来确定,如果找不到与被评估资产相同、相似的资产清理拍卖情况的资料时,应根据类似资产的清算价格与历史成本相关的经验数据(清算折扣率等)来确定资产的清算重估价值;或者根据类似资产的清算价格与正常交易价的经验数据,由类似资产的公平市价推算评估清算价。
(三)清算评估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外国货币债权的估价,一般可以以发生的帐面价值和破产日的市场汇率将债权折合人民币为计量依据,折算损益计入清算损益。第二,对于应收帐款的估价,可以帐面金额作为评估标准,结合企业原有信用资料,进行帐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帐损失率。考虑到破产企业催收帐款较为困难,坏帐损失率可适当偏高。
(四)变现方式选择原则
在进行清算资产评估后,就可以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变现了。“财产变现”是破产清算的标志之一。在清算变现中,实现价值最大化是清算目标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的前提。选择变现方式一般可遵循如下原则:
1.变现价值最大化原则。这是清算目标也是变现原则之一,变现价值最大化只能是买卖双方可接受范围内的相对最大。
2.整体性原则。《破产法》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整体价值一般大于个别价值之和,所以最佳的变现方式是优势企业整体接收劣势企业。遵循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减少清算组的工作量,节约清算的时间;对债权人来说,可以提高偿付比;在社会生产力方面,节约了有限的经济资源,充分发挥了资产的生产和服务功能。
3.合法性原则。由于清算活动首先是一个法律程序,所以合法性是首要条件,必须遵守。变现中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纳税。
4.快速变现原则。在破产清算中,供求对价格有着决定作用,由于清算时间的限制,财产必须在短期内完成变现,以清偿债务。另一方面,从节约清算费用出发,也必须加快清算过程,尽快变现。
5.成本效益原则。有的变现方法可能会导致有利的变现价格,但是由于所耗费用过多,扣除清理费用后,资产变现价值已所剩无几,这种看似有利的变现方法其实不经济。所以,在选择变现方法时,必须从成本与效益角度考察问题,估计清算效益,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谋求收益的最大。
6.选择变现财产适用的原则。不同的企业财产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变现方式,不能笼统地进行整体变现(实际上也不可能)。选择变现方式要结合财产自身的特点,变现方法要适当。
(五)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
遵循变现方式选择的一般原则,破产财产变卖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招标变卖方式。指卖方发布公告,由多家买主前来投标,从中择优选定买主。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整体变卖多采用此法,对于破产清算变现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成套设备及数量较大的存货均适用。
2.拍卖变现方式。该方式是将要变现的破产财产通过拍卖人和公证人,在拍卖市场据破产财产重新计量后的估价公开叫价,以最高价决定成交的变现方式,它基本适用于全部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理。尤其是小数量、多品种的破产变现财产。实践中这一方法使用不多。
3.协商变卖方式。指清算人与购买财产的企业,通过协商确定破产财产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三类工业品、各种低值易耗品及工具器具等的变现。
4.现售方式。将变现财产在市场或国家允许的有关场所公开标价出售。
三、破产清算债务清偿
(一)清偿债务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破产法》是清偿债务的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配是清算财务管理的最后一环工作,也是全体债权人最为关心的热点;第二十九条规定,他人财产应有取回权;第三十二条规定,担保债权应有别除权;第三十四条规定,破产清算费用优先拨付;第三十七条规定,先行清偿职工工资、劳保费、税款,剩余金额供一般债权人分配。债务清偿的中心任务即是制订清偿分配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内容包括:1.可供分配的金额数及构成。考虑实际情况,构成可分为货币资金、收回债权两部分列示。2.列示优先清偿分配的项目:(1)取回债权,(2)别除债权,(3)破产费用,(4)职工工资劳保费,(5)税款。3.一般债权分配。确定可分配金额和受偿比例。
(二)破产费用的管理
由于债务清偿是清算的终结工作,所以债权人有必要对清算组的破产费用的构成进行审核,以验证其真实性。当前企业破产清算费用的提取存在的问题很多,如支付给职工的各项费用不合理。《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清算组在清理中高收费、乱花费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微薄的变现收入消失在清理过程中。由于各项费用的不合理提取,使可供分配的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损失严重。如何有效控制破产清算费用,我们认为,首先《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破产清算费用的大致比例,一般以5%左右为宜;其次应明确破产费用的内涵,再次,可以变破产费用的事后审计为事前预算控制及事中的直接控制;债权人会议应直接参与破产费用的管理工作。
(三)清偿方式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分配方案并不是都可以马上兑现,一般债权的具体清偿方式受资金到位程度的种种制约。大多数时候,变现资金不可能一次到位(除市场变现外),特别是在整体售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债务清偿一般分次兑现,这涉及到清偿先后的问题,一般债权人不论金额大小,其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具体的顺序只能协商,寻找合理的形式进行。我们发现,在清算实践中,清偿的一般规律是:第一,先远后近:距离较远的债权人先行偿付,一次性了结,减少债权人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第二,先小后大:由于小额债权较易结清,因此“小”债权人一次付清,减少清偿债务关系,避免按比例兑现的繁琐手续。
债务清偿的手段。清偿的手段一般分为货币清偿、实物清偿、债权转移及其他方式。按法律的要求,破产清算必须“清产变现,关门走人”,企业财产必须变现。但是实际清算中难免有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货币清偿的补充方式,只能以实物形态清偿。另外,企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不必完全转为坏帐,如破产企业债务人因一时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这类债权也可作为债权转移给受偿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企业没有变现的其他财产,如专有技术、专利等也可作价偿债。
责任编辑 秦中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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