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的实施,以及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企业财务制度的发展方向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拟从目前企业财务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的分析中,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些探讨。
一、企业财务制度面临的挑战
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来,企业所得税制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改革都有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这些都对现行财务制度的生存提出了挑战。
挑战之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逐步完善
虽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内容与财务制度基本一致,但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的规定与财务制度也存在一些出入。为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财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向非金...
随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公司法》的实施,以及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企业财务制度的发展方向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拟从目前企业财务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的分析中,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些探讨。
一、企业财务制度面临的挑战
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来,企业所得税制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改革都有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这些都对现行财务制度的生存提出了挑战。
挑战之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逐步完善
虽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内容与财务制度基本一致,但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的规定与财务制度也存在一些出入。为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财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二是企业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罚金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三是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四是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五是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按计税工资计提的部分;六是业务招待费、应付福利费超过财务制度限额的部分,等等。上述内容,企业虽然按财务制度进行了处理,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随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深入,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对于税务处理的规定将会更为详尽,财务制度作为企业所得税核算依据的作用将越来越弱化。
挑战之二:会计核算制度的逐步独立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自1997年1月1日执行,其余的具体会计准则也陆续发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采用按事项核算的思路,统一和简化了原分行业会计制度,并且对企业财会问题的处理规定更加灵活。虽然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但终会被具体会计准则取代,财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作用也将不再存在。
挑战之三:财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
自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财务制度,虽然对过去的行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是随着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企业之间的行业界限也必将越来越模糊;二是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主、附营业务也越来越难以划分;三是随着企业所得税制和会计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将不再按行业来设计,而是按事项来设计,现行分行业设计的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制、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不协调的;四是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予企业的14项经营权的背景下,制定的新财务制度,过分强调给予企业自主权,却忽视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导致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弱化。
挑战之四:国有企业组织结构的改革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产权结构日益多元化。特别是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选择了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将越来越少。在这些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中,除少量国有独资公司外,大量的是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为管理对象的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其实施范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企业财务制度迎来的机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正在发生变化,既要看到现行企业财务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应看到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次新的机遇。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不明确。虽然从最终归属意义上讲,国有资产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但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讲,其占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却是不明确的。这是因为国家所有者职能是由多个政府部门行使的,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实践表明,这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低效的。如何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新体系也就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士主张建立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一层次是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运营;第三层次是企业对国有资产的自主经营。其中,第二层次上构建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有权代表国家进行投资,并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在《公司法》中称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实际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个“隔离带”,政府各部门藉此形成监管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监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目前,部分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部分行业经国务院批准正在进行试点。
笔者以为,社会各界对于建立这种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的探索和实践,也相应提出了重塑企业财务制度新体系的客观要求。
三、企业财务制度的未来
笔者认为,未来财务制度的新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财务行为的规范;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这一新体系与现行财务制度的区别:一是财务管理对象由国家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转为面对为数不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二是财务管理内容由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管理转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
未来财务制度体系的第一层次,即国家如何约束、监督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行为,是最重要的内容。
第一层次的财务制度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设立标准,规定其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的素质结构;2.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基本投资方向和变更投资方向的申报程序;3.向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提出投资收益水平的要求,并与其协商确定;4.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程序及每一环节所应完成的基本工作;5.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投出资本进行重组的基本要求和程序;6.规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收益分配办法;7.通过中介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资本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
未来财务制度的第二层次,即国家指导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包括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第二层次的财务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子公司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制定奖惩办法,建立有效的财务激励机制;2.审批子公司财务预、决算,约束筹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3.决定子公司的财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4.规范子公司收益分配政策,强化财务自律机制,保护母公司利益。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