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同销售业务是会计主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它主要包括如下业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他人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这些业务虽然没给企业带来直接货币收入,却能产生间接的收益(除无偿赠送外),而且这些收益也属于生产经营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它应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会计工作实务中,由于对“视同销售”理解的不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1、长江实业公司把自产的甲产品用于本企业某一固定资产的建造,一共使用20件,每件产品的制造成本为4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500元,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一种方法,即把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依据,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以自产产品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甲产品”帐户,将两者的合计数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户”帐户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另一种方法,即把视同销售行为当作销售行为处理,以产品的...
视同销售业务是会计主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它主要包括如下业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他人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这些业务虽然没给企业带来直接货币收入,却能产生间接的收益(除无偿赠送外),而且这些收益也属于生产经营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它应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会计工作实务中,由于对“视同销售”理解的不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1、长江实业公司把自产的甲产品用于本企业某一固定资产的建造,一共使用20件,每件产品的制造成本为4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500元,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一种方法,即把销售价格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依据,计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以自产产品实际成本贷记“产成品——甲产品”帐户,将两者的合计数作为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户”帐户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另一种方法,即把视同销售行为当作销售行为处理,以产品的销售价格,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以产品销售收入价款为依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把两者的合计数计入“在建工程”的借方,结转该产品相应的销售成本。
(1)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该批产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两种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视同销售行为能否作为实际销售处理(或以实际销售方式来核算)。第一种方法没有把企业取得的“隐性”收入反映出来。这里我们先假设企业从市场上购买与企业自产同样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这时“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应为价款和税金的合计数即11700元,如果企业用自产的同样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目前使用第一种方法核算,“在建工程”的实际金额应为9700元,使得固定资产的价值比用购入产品建造固定资产的价值少2000元。事实上这2000元即为企业应获取的“隐性”收入。有人认为第二种方法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其实不然,因为产品从仓库发出,已经发生转移,其本质由产品变成了固定资产,所以产品的价值,才是固定资产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因而它不但符合实际成本原则,也符合客观性原则。也有人认为这种“隐性”收入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仔细分析一下可知,采用第二种方法处理使得同样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第一种处理多2000元,这2000元是如何增加的呢?不难看出,它是由于产品本身的价值大于其制造成本而造成的。因而这部分增值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结果,而并非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当然这种隐性收入与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有不同之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它不是营业收入,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可以直接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帐户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来体现。
由于企业没有真正从外部取得明确的货币性收入,因而这里的关键在于确定这部分视同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企业的“隐性收入”,第一种处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在以后会计期间的使用中得到体现。
承上例,假如该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规定使用年限均为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
按第一种方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费=9700/10=970元(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该项固定资产为企业行政部门使用)则应:
借:管理费用 970
贷:累计折旧 970
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则应:
借:本年利润 970
贷:管理费用 970
按第二种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费=11700/10=1170元,则应:
借:管理费用 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则应:
借:本年利润 1170
贷:管理费用 1170
从上面处理中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法每年应比第二种方法多出利润200元,在固定资产整个使用期间内(10年),总共多出利润2000元,与采用第二种方法使企业当初获取2000元“隐性”收入一致。事实上,导致今后利润的稳定,在产成品从“产成品”帐户转移到“在建工程”帐户时即已发生,因而采用第二种方法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是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核算方法都应当是一致的。
例2:假设把上述产成品用于长期投资,双方的合同协议价格确认为12700元。
通常的处理方法是:把双方合同协议价格计入“长期投资”帐户,把产成品的实际制造成本计入“产成品”帐户,根据产成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再把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帐户。
借:长期投资 12700
贷:产成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资本公积 3000
但是,这3000元能否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帐户。需要进行分析。资本公积是指由企业取得的、但不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带来的各种增值,它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及资本折算差额。通过前面的分析,3000元中有2000元为企业取得的隐性收入,它是由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结果,因此,真正能够计人“资本公积”帐户的只有1000元,对外投资时的处理方法应如下:
借:长期投资 12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资本公积 1000
期末结转该种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如果把上述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利润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期末结转该种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在根据税法计算所得税时,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会形成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并不是永久性差异,必须通过调整即把上述2000元“隐性”收入计入纳税所得额中,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就不需要到期末进行调整,这样可以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法有关规定应当与会计处理有关规定“并轨”,采用同一标准,这样在处理所得税问题及其它问题时,可以力求简单。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