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按规定获得批准证书,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已经兴办的企业没有履行以上手续的,应及时予以补办。
问:国有企业采取不同方式兴办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兴办国有企业,兴办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能采取无偿划拨的办法。
(2)采取出租、出借方式,其兴办企业必须拥有法定资本金,如没有法定资本金,不得登记注册为企业,即在兴办企业拥有法定资本金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出租、出借方式。
(3)用无形资产兴办企业只能采取投资方式,或者依法转让,不得采取出租、出借方式。
问: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兴办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如果其注册登记仍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在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
问: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按规定获得批准证书,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已经兴办的企业没有履行以上手续的,应及时予以补办。
问:国有企业采取不同方式兴办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兴办国有企业,兴办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能采取无偿划拨的办法。
(2)采取出租、出借方式,其兴办企业必须拥有法定资本金,如没有法定资本金,不得登记注册为企业,即在兴办企业拥有法定资本金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出租、出借方式。
(3)用无形资产兴办企业只能采取投资方式,或者依法转让,不得采取出租、出借方式。
问: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兴办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如果其注册登记仍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在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无偿调拨给兴办企业,并按其调拨资产净损失,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出的资产,原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属于非成建制无偿调出的资产,原国有企业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的企业增加资本公积金。
问:采取投资方式兴办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采取投资方式兴办企业的,其投出的资产价值必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如果国有企业对兴办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国有企业应对兴办企业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兴办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如果国有企业对兴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则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兴办企业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随着兴办企业资产增减而增减,并计入国有企业的投资损益;国有企业从兴办企业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国有企业的长期投资。
问:采用出租方式兴办企业时,其租金如何计算?
答:采用出租方式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其中,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转税附加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之和。
问:采用出借方式兴办企业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采用出借方式兴办企业的,应按期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占用费,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有企业收取的占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兴办的企业支付的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
问: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等,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出售价格可以按评估价格,也可以按不低于同类同质资产价格作价。出售价款一般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时一次全部收取;分期收款的,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之日收取不低于全部价款的50%,收取最后一次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问: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提供产品或劳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国有企业向兴办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如实计价核算,作销售处理,收取合理利润(合理利润可按企业向第三方出售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计算)。提供的水、电以及其他劳务,一律按规定收费;提供的各项存货,一律按质论价,收取价款。不得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向兴办的企业提供劳务、存货。
问: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所得税如何解缴?
答:(1)中央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应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所得税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包括金融企业),所得税上缴地方金库。
(2)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单独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3)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4)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单独兴办的联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5)如果属于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兴办的联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6)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7)由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共同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便于管理,此项收入平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8)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如何,所得税均就地上缴地方金库。
问:在哪些情况下国有企业兴办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不再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1)利用更换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兴办的企业与原国有企业之间经济往来、财务核算混乱,违反等价交换原则,非法转移利润偷逃应上缴国家税利的。
(3)借股份制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兴办企业凡有以上行为的,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