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改革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粮食的销项税率为13%,购进免税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粮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由于销项税率高于进项税率30%,所以与税改前相比,企业税负相对增加,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一些企业由于在定价等方面没考虑此因素的影响,致使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现就税制改革对经营议价粮产生的影响作些分析,以供参考。
一、税改前购销同价毛利为零,税改后按可比口径同价出现毛损。
例如:某市内一般纳税人企业,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购进大豆100吨,由于市场变化按原价出售。
1.按税改前计算毛利:
毛利额=260000元(销售额)-260000元(购进额)=0
2.将上述按可比口径换算为税改后(价税分离)毛利:
(1)购进额=260000元(含税购进额)-〔260000元×10%(进项税)〕=234000元
(2)39383938
(3)毛利额=230089元-234000元=-3911元
二、税改前没有毛利额不纳营业税,税改后销售额低于购进额一定比例后才不纳增值税。
仍以上述每...
按照改革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粮食的销项税率为13%,购进免税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粮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由于销项税率高于进项税率30%,所以与税改前相比,企业税负相对增加,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一些企业由于在定价等方面没考虑此因素的影响,致使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现就税制改革对经营议价粮产生的影响作些分析,以供参考。
一、税改前购销同价毛利为零,税改后按可比口径同价出现毛损。
例如:某市内一般纳税人企业,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购进大豆100吨,由于市场变化按原价出售。
1.按税改前计算毛利:
毛利额=260000元(销售额)-260000元(购进额)=0
2.将上述按可比口径换算为税改后(价税分离)毛利:
(1)购进额=260000元(含税购进额)-〔260000元×10%(进项税)〕=234000元
(2)39383938
(3)毛利额=230089元-234000元=-3911元
二、税改前没有毛利额不纳营业税,税改后销售额低于购进额一定比例后才不纳增值税。
仍以上述每吨2600元价格,购销100吨大豆为例。
1.税改前不纳税毛利额:
(1)营业税=〔X(销售额)-260000元(购进额)〕×10%(税率)=0
(2)不纳营业税销售额(X)=260000元(计算过程略)
(3)不纳营业税毛利额=260000(销售额)元-260000元(购进额)〕=0
2.税改后不纳增值税的购销额:
(2)不纳税购进额为260000元设:不含税的不纳增值税销售额为X,
解:X=200000元(计算过程略)
(1)进项税额=260000元×10%=26000元
(2)销项税额=200000元×13%=26000元
(3)应纳税额=26000元(销项税)-26000元(进项税)=0
(4)不纳增值税毛利额=200000元-234000元=-34000元
上例可以看出:当含税销售额小于含税额进额13.08%,即:〔260000元(含税购进额)-226000元(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含税购进额)×100%,或不含税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不含税购进额14.53%,即:〔234000元(不含税购进额)-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234000元(不含税购进额)×100%,才不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本例毛损等于或大于34000元时,才不纳增值税。
三、税改后企业纳税后毛利为零时,税改前企业有毛利。
仍以上例为例:
1.按改后计算纳税后毛利为零:
毛利-(销项税-进项税)×10%=0
设:不含税销售额为X
则:X-234000(不含税购进额)-〔X×13%(销项税)-260000×10%(进项税)〕×10%(附加税率:城维税为7%、教育附加为3%)=0
解:X=234448(计算过程略)
(1)纳税后毛利额为零的销售额=234448元
(2)进项税额=260000元×10%=26000元
(3)销项税额=234448元×13%=30478元
(4)应纳增值税额=30478元-26000元=4478元
(5)附加税额=4478元×10%≈448元
(6)毛利额=234448元-234000元=448元
(7)纳税后毛利额=448元(毛利额)-448元(附加税额)=0
2.将上述按可比口径换算为税改前(价税没有分离)税后毛利:
(1)销售额=264926元
(2)购进额=260000元
(3)毛利额=264926元-260000元=4926元
(4)营业税=4926元×10%≈493元
(5)附加税=493元×9%(税改前城维税为7%,教育附加为2%)=44元
(6)税后毛利=4926元-493元-44元=4389元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议价粮确有一定的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批示精神,于1994年以财税字(94)012号和060号文件,对一般纳税人作出了“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这一规定对经营议价粮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上述问题的作用。但对众多经营议价粮油的企业来说,这种影响仍应考虑,以做到合理定价,正常经营。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