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汇票在签发过程中应注意什么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此七项为法定应记载事项,缺一则汇票无效。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此三项为应记载事项,假如在汇票上无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法律效力,可以根据法律上的直接规定来推定。如无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无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汇票的签发即出票,签发人也称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申请人填写和提交“汇票委托书”时,必须详细写明兑付地点,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用途等内容。需要在外地支取现金的,还需填明兑付银行名称;确定不了兑付银行的,可向汇出银行询问后填写,并在汇票委托书的“汇款金额”大写金额前写明“现金”字样。不得转汇...
汇票在签发过程中应注意什么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此七项为法定应记载事项,缺一则汇票无效。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此三项为应记载事项,假如在汇票上无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法律效力,可以根据法律上的直接规定来推定。如无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无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汇票的签发即出票,签发人也称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申请人填写和提交“汇票委托书”时,必须详细写明兑付地点,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用途等内容。需要在外地支取现金的,还需填明兑付银行名称;确定不了兑付银行的,可向汇出银行询问后填写,并在汇票委托书的“汇款金额”大写金额前写明“现金”字样。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汇”。银行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可顺延。超过期限可将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提交原汇出行办理退款事宜。
商业汇票由交易双方约定签发,收款人或付款人都可以为签发人。商业汇票的签发要填明收款人、付款人的全称、开户行及帐号、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等事项。此外,还应在指定的位置上填写有关的商品交易合同号码。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除了上述几点外,还必须写明承兑申请人,也即商品交易的付款人。如果是由收款人签发,应注明承兑申请人开户银行的全称及行号,此外,承兑申请人必须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协议编号也属应注明的内容。银行审查同意,并收取规定的手续费后,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钢印,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联交承兑申请人。
汇票如何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而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交付汇票的票据行为。做成背书的人称“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一定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限内进行。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倘若在汇款到期日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以进行追索,背书人负连带责任。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次转让该汇票。被背书人再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背书的形式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即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怎样进行承兑?《票据法》第三十八条写明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确定汇票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付款责任的标志。只有经过承兑,持票人才可于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提示汇票给付款人进行承兑,必须在法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内,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承兑期为1个月。具体形式是承兑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有关承兑的文句并签章。由于我国现行商业汇票格式中已有承兑文句,因此,承兑时只须在指定位置签章,填写承兑日期即可。《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就是说,承兑意味着对票款进行全额承兑,不允许部分承兑,否则承兑被视为无效。
怎样办理汇票的贴现?汇票的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汇票的贴现必须在符合条件的贴现银行办理。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汇票的贴现业务。贴现时,持票人首先要向贴现银行申请,填写“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贴现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受理后,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下浮3%为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转入其存款帐户,(考虑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中采用的商业汇票是不带息票据,否则,“票面金额”应改为“票据到期值”,请读者务必注意)。
汇票怎样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其付款的行为,即持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即期汇票如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其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银行收款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凭拒付证明,依法对其前手进行追索。
如何行使汇票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或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有关利息和费用,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及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责任由此解决。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