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8号文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财税字〔1997〕57号文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以财税字〔1997〕56号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7〕8号文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财税字〔1997〕57号文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以财税字〔1997〕56号下发通知,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