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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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如何确定?
答:根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实现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为国家以投资者身份从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财税改革的要求,必须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作为投资者,有权享有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益,包括税后利润分配权,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在增设两档照顾税率的同时,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近期“对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少数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财政情况确定。
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如何上缴?
答: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持股单位比较复杂,有主管部门持股,也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还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地方做法也不一样。另外,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
问: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如何确定?
答:根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实现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为国家以投资者身份从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财税改革的要求,必须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作为投资者,有权享有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益,包括税后利润分配权,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在增设两档照顾税率的同时,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近期“对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少数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财政情况确定。
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如何上缴?
答: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持股单位比较复杂,有主管部门持股,也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还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地方做法也不一样。另外,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形式也不一样,有些企业是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企业是部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对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红利,必须坚持全额上缴国库。在上缴方式上,可由持股单位全额上缴,也可由股份制企业直接上缴,这样规定既可以使国有股股利及时上缴国库,也考虑了少数试点企业的情况。具体做法是:
(1)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上缴国库。
(2)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国有企业改为实业公司,改建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持股管理的,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由行业主管部门就地上缴,也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上缴。
(3)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成立集团公司,改建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可先上交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就地上缴,也可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上缴。
问: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可暂不上缴,而股份制企业等国家股红利为什么必须上缴?
答:按照国家规定,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而股份制等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必须全额上缴。有人认为,上述规定是对股份制企业的歧视,不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实际上,这样规定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目前股份制企业等经营状况明显好于国有企业,而企业困难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为了给老国有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有权决定对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缴办法。
(2)国有独资企业资本构成是单一的,企业取得的净资产投资者不管是分走,还是留给企业,都不会影响其权益。相反,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本构成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有些股份制企业国家股仍占有绝对的控股比例,但毕竟已不是股份制企业的唯一投资者,国家对企业净资产的拥有权也只是国家股所占比重部分,企业分配股利时,如果国家股不分取股利,其应拥有的净资产势必被其他股东所侵蚀,从而使国有资产流失。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时,只向其他投资者分利,而不向国家所有者分利,有悖同股同利的原则,不能体现公平待遇,所以,国家股股利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4)国有企业改建中,大都是把最能创造效益的车间、分厂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而将非经营性资产和包袱负担留给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在甩掉原国有企业一些负担以后创造的,也可以说是国家承担了原国有企业的部分负担后才取得的,原国有企业困难最终还应由国家解决。从这个角度上讲,股份制企业按同股同利原则上缴国家股股利是天经地义的。
问: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出的老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出的老企业应自负盈亏,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具体采用核定亏损定额、逐年递减的办法。财政部门弥补的亏损数额不得大于分离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缴国家的股利。
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如何上缴?
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主要包括: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应分得的红利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应从企业分得的红利。
(2)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国家直接投资,应上缴国家的红利为国家直接投资部分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吸收其他单位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上缴国家的红利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股部分应分得的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应分取的红利,均由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上缴国库。
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其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
答: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投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应计入利润总额,不单独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如一个国有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投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分回的利润直接作为投资收益。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一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采用部分改建的方式,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成立集团公司,将企业一分为二,一部分改建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仍保留原有企业名称,改建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控股,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分得的股利则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国家则用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对原分离的老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给予适当补贴。
问: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如何上缴?
答: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或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政府委托其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红利,或政府授权其以国有资金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投资部门或机构就地上缴,也可以由被投资单位直接上缴。
问: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如何上缴?
答: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投资部分所取得的收益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形成的收益。但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的,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收入计入企业的投资收益。
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由投资部门或单位直接上缴。
问:国有资产收益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收缴?
答:国有资产收益既有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也有地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地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问:国有资产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如何处罚?
答: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入库,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坐支,凡是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也要如数查补追缴入库。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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