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只需将当年“本年利润”帐户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贷方,则可自动抵销“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年初借方余额(年初未弥补亏损)。如果当年实现的利润小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当年不交纳所得税;如果当年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大于部分要交纳所得税。
虽然我国现行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应由以后年度利润总额弥补亏损的计算却较为复杂,且会计上不能直接提供应由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及发生亏损的时间等资料,这就给税前弥补亏损及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税造成了不便。
笔者建议,应改革税前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使其能够在帐簿上直接提供税前未弥补亏损的数额以及发生亏损的时间,并且以纳税亏损数额作为税前弥补亏损的上限,以每年的纳税所得税前弥补亏损。设想如下:一是增设“待税前弥补亏损”帐户。借方登记发生的纳税亏损;贷方登记用以后年度纳税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数及结转超过税前弥补期限纳税亏损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税前弥补以前年度的纳税亏损数。如果有超过税前弥补期限的“待税前弥补亏损”,则应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只需将当年“本年利润”帐户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贷方,则可自动抵销“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年初借方余额(年初未弥补亏损)。如果当年实现的利润小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当年不交纳所得税;如果当年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大于部分要交纳所得税。
虽然我国现行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应由以后年度利润总额弥补亏损的计算却较为复杂,且会计上不能直接提供应由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及发生亏损的时间等资料,这就给税前弥补亏损及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税造成了不便。
笔者建议,应改革税前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使其能够在帐簿上直接提供税前未弥补亏损的数额以及发生亏损的时间,并且以纳税亏损数额作为税前弥补亏损的上限,以每年的纳税所得税前弥补亏损。设想如下:一是增设“待税前弥补亏损”帐户。借方登记发生的纳税亏损;贷方登记用以后年度纳税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数及结转超过税前弥补期限纳税亏损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税前弥补以前年度的纳税亏损数。如果有超过税前弥补期限的“待税前弥补亏损”,则应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由企业用税后利润及盈余公积等弥补,其会计处理与现行作法相同。二是期末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待税前弥补亏损”应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并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用括弧列示“待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