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的核算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除设置了“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外,还设置了“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上交的本月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份终了后转出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贷方除设置了“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栏目外,还设置了“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用于记录纳税人月份终了后转出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反映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方则反映月终转入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和当月上交的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之所以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其目的就在于可直观地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的欠交情况。然而上述核算方法所反映的欠税情况是失真的。
其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已...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的核算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除设置了“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外,还设置了“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当月上交的本月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份终了后转出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贷方除设置了“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栏目外,还设置了“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用于记录纳税人月份终了后转出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反映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方则反映月终转入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和当月上交的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之所以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其目的就在于可直观地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的欠交情况。然而上述核算方法所反映的欠税情况是失真的。
其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已交税金”专栏,仅记录企业当月上交的本月增值税税额,而事实上纳税人当月实现的增值税除非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纳税期的存在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的情况外(实质上相当于预交),当月实现的增值税大多要在次月交纳。按照现行核算办法,当月实现的应于次月10日前入库的增值税也被当作应交未交的欠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使得通过该科目反映的欠税情况失去真实性与准确性。
其二,企业欠交国家的增值税税款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实质上相当于多交的税金)又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这就使得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够清晰,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面反映纳税人有大量欠税,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留抵税款的情况。
为了使“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能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欠税情况,须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一定的调整。
笔者认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预交的本月实现增值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纳税期的企业)和当月上交上月的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的纳税人)。本明细科目月终没有借方余额,贷方余额为当月实现的应在次月10日前入库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反映:(1)纳税人月终转入的本月多交增值税,即上月的增值税实现数小于实际交纳数(包括本月交上月的实现税金及上月的预交数)的差额;(2)当月上交的上月应交未交数;(3)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即上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贷方反映纳税人月终转入的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即增值税的实现数大于实际交纳数(包括本月上交上月的实现税金及上月的预交数)的差额。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