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评估结果一经确认,资产占有单位即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作出会计处理。但现行制度除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列举了会计分录外,对非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工作中有不少问题“无章可循”。再加上不同部门之间的有关规定不配套、不衔接,造成“有章难循”。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结合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评估目的及评估方法所产生的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分门别类,作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同时,希望在制定规范时,充分考虑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并注意财务制度、国家税收法规和资产评估有关规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责任编辑 温彦君
资产评估结果一经确认,资产占有单位即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作出会计处理。但现行制度除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列举了会计分录外,对非实物形态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工作中有不少问题“无章可循”。再加上不同部门之间的有关规定不配套、不衔接,造成“有章难循”。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结合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评估目的及评估方法所产生的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分门别类,作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同时,希望在制定规范时,充分考虑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并注意财务制度、国家税收法规和资产评估有关规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