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这个会计期间的有关经济事项一般不涉及到成本类、损益类会计科目,不能按照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本文就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筹建期间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探讨如下:
(一)为工程交付使用而进行试运转(调试设备)所产生的产品的会计核算
1.试运转支出的核算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例1,甲企业为一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筹建期间试运转发生支出为:(1)领用生产Ⅰ产品的原材料A材料200kg,单价200元;(2)因试运转而应分配的职工工资费用16500元;(3)用银行支票支付外单位调试费用20000元。据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在建工程—X设备安装工程 40000
(实际核算时可简化计入主要生产设备安装成本支出中)
贷:原材料—A材料 40000(200×200)
(2)借:在建工程—X设备安装工程 16500
贷: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略) 16500
(3)借:在建工程—X设备安装工程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试运转形成产品的成本核算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试运转中形成产品当月销售的应该以实际售价从有关工程成本中结转产品成本;当月不能销售的,可以预计售价从有关工程成本中结转产品成本。
例2,甲企业试运转形成I产品200kg,当月不能销售,预计售价300元/kg,应作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I产品 60000(200×300)
贷:在建工程—X设备安装工程60000
3.试运转形成产品出售的核算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筹建期间试运转形成产品的出售,由于实际售价与预计售价(产品成本)的不一致造成的差额应计入开办费。
例3,甲企业试运转形成的I产品200kg于次月出售,实际售价280元,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65520〔200×280×(1+17%)〕
开办费 4000〔200×(300-280)〕
贷:产成品—I产品 60000(200×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520(200×280×17%)
(注:试运转产品在生产经营期间出售与生产经营期间生产产品出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该一致)
(二)工程完工结余工程物资出售的会计核算这里的工程物资是指工程用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筹建期间在建工程完工结束时会发生一部分工程物资结余,这时企业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就会将这些工程物资出售。由于这些工程物资购入无增值税抵扣发票,出售的对象仍为工程建设单位或企业职工时,笔者认为可将这些出售的工程物资看作企业已使用物品处理,发生的销售收支差额计入开办费。
例4,甲企业主厂房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现将多余的工程用木材10立方米出售给某一职工造房使用,该木材会计帐面单价1250元,售价1200元,应作会计分录:
借:现金 12000(10×1200)
开办费 500〔10×(1250-1200)〕
贷:在建工程——工程用材料 12500(10×1250)
(三)筹建期间生产产品用原材料出售的会计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产品科技含量高、设备先进、筹建期间调试设备时间长。为了充分利用库存物资、节约资金,企业往往将库存的生产用原材料部分出售,笔者认为,筹建期间这些原材料出售的会计核算应该参照筹建期间试运转产品出售的会计核算,实际销售收支差额计入开办费。
例5,甲企业筹建期间出售库存A材料10000kg,售价220元,A材料帐面单价200元,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2574000〔10000×220×(1+17%)〕
贷:原材料—A材料 2000000(1000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74000(10000×220×17%)
开办费 200000(10000×(220-200)〕
(四)筹建期间已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出售、报废的会计核算
1.已使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1)筹建期间用于企业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在工程施工期间从开始使用次月起,按期计算折旧计入有关工程成本;(2)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从开始使用次月起,按期计算折旧计入开办费。
例6,(1)甲企业因基建工程——厂房、办公楼建造需要,购入搅拌机等施工机械原价20万元,已投入使用一年,规定的年折旧率为9%;(2)因筹建办公室所需,甲企业购入小汽车一辆,原价30万元;计算机等办公用设备一批,原价5万元,均已投入使用一年,规定的年折旧率为18%,应作会计分录:
(1)借:在建工程——自营工程(建筑工程) 18000
贷:累计折旧——机器设备 18000(200000×9%)
(2)借:开办费 63000
贷:累计折旧——电子设备 63000(350000×18%)
2.已使用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的核算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筹建期间已使用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的清理净损益,(1)与企业在建工程施工相关的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2)与企业在建工程无关的应当计入开办费。
例7,甲企业厂房、办公楼等工程完工验收,现将例6所述已使用一年的搅拌机等施工机械以16万元出售;甲企业一台办公用的计算机由于使用不当而报废,原价2万元,已提折旧3600元,残值收入400元,应作会计分录:
(1)施工机械出售
A.转销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2000(原价200000-累计折旧180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 18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00000
B.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
C.结转净损失
借:在建工程——自营工程 2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0(182000-160000)
(2)办公用计算机报废
A.转销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400
累计折旧——电子设备 3600
贷: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20000
B.残值收入
借:现金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C.结转净损失
借:开办费 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16400-400)
(五)筹建期间有关非生产性净收益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国税发(1995)140号文件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税收规定,企业计算出筹建期间的应纳所得税应计入开办费。
例8,甲企业1995年度为筹建期间,所得税税率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核准为33%,发生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与成本、费用和损失根据例1至例7有关数据列表如下:
项目 收入 成本、费用 备注和损失
(1)产品出售 56000 60000 例3
(2)结余工程物资出售 12000 12500 例4
(3)原材料出售 2200000 2000000 例5
(4)固定资产出售 22000 例7
(5)固定资产报废 16000 例7
合计 2268000 2110500
据此,甲企业筹建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2268000-2110500=157500元
甲企业筹建期间应纳所得税=157500×33%=51975元,应作会计分录:
借:开办费 519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975
以上五个方面是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期间有较大差别,应该正确区分两个不同期间的会计核算,并加以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