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些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如不计算销项税额;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按成本价格确定销售额而少计算销项税额等。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也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如为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系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有些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如不计算销项税额;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按成本价格确定销售额而少计算销项税额等。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也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如为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系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某饮料厂端午节将自产的饮料1万瓶发给本厂职工,每瓶饮料单位成本1.4元,当月每瓶销售价格2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这项经济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
1.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10000×2=20000(元)
2.发给职工饮料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3.发给职工饮料的成本=10000×1.4=14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7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产成品 14000
最后说明一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业务,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转帐,可不通过销售核算。显然,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与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额是不同的。因此,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