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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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多渠道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
(2)继续贯彻落实《破产法》和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以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也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和动力。
(3)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贷款利息处理意见》,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促使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做好企业兼并和结构调整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国经贸企〔1995〕184号《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围绕“减人增效”,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加快失业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5)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问: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多渠道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
(2)继续贯彻落实《破产法》和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以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也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压力和动力。
(3)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贷款利息处理意见》,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促使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转移,做好企业兼并和结构调整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国经贸企〔1995〕184号《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围绕“减人增效”,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加快失业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5)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制,实行政企分开。
(6)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改〔1995〕152号《关于做好18城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引导,组织实施“双加”工程,发展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从整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7)贯彻落实国发〔1995〕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问:实行拨补流动资本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是,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具体有以下几点:
(1)设置专门预算科目。为了反映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情况,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增设第110款“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此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的流动资本适用本科目。
(2)用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拨补。即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按季预拨,预拨数不得超过应拨数的80%,年终统一清算。
(3)具体拨付办法。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中央总金库拨付;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拨款凭证”,用“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科目从地方金库拨付。
(4)拨补流动资本的财务处理。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问:试点城市企业如何分离自办中小学?
答:试点城市企业可将自办的中小学,移交给当地政府办学,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企业自办学校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一般可确定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也可由政府和企业协商采取多种形式解决。
问:试点城市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如何分离?
答:(1)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经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一般可确定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由政府和企业协商采取多种形式解决。
(2)企业认为无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确有困难无法接收的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缩小规模,减少投入,或者停办。
(3)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4)独立工矿区和暂时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自办医院,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5)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门诊部等卫生机构,原则上由企业决定是否分离。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在企业。
问:试点城市企业分离机构职工是否享受公费医疗?
答: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分离后经批准改为事业法人的,对符合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有关人员,才能由劳保医疗改为公费医疗。后勤服务机构等分离后不能改为事业法人单位,只能改为企业法人的,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免除分离单位职工的后顾之忧。
问:试点城市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单位如何分离?
答:(1)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将安置富余人员与分离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经济上与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作为出资者与第三产业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确保国有(集体)财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厂办劳服企业应积极承担后勤服务项目,并努力安置富余人员。
(2)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并且要努力创造条件向最终分离过渡。
企业对分离的后勤服务单位,启动期间应在人员、资金、场地、设施上给予大力扶持,但应明确资产、债务关系,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问:试点城市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如何分离?
答:(1)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机构应组建职工住房管理开发公司,承担职工住房的职能。资金能够良性循环的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子公司,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分公司。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职工住房管理开发公司,同时要提出解决危房户、困难户住房的具体要求,做到责、权、利挂钩。
(2)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问: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利息。
(2)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
(3)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息、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问: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免息、停息,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答:(1)免收的已计提的贷款利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免收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属于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属于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对于免收已计提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免收的未计提的贷款利息,可不作帐务处理。
(2)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实行2年或3年停息挂帐的,停收的利息不作会计处理。
问: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要求实行免息、停息政策的,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答:对自愿兼并困难企业并要求实行免息、停息政策的企业,由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各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的有关材料。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首先对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核查,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上报各专业银行总行商财政部审批。贷款的免息、停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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