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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洪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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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些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组织下属单位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时,将外出活动的差旅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参加人员应负担的费用),按下属单位参加活动人数平均分摊,自制一种“差旅费分割单”,该单中只有总额的分摊数,而不注明各费用项目,以此作为下属单位参加活动人员回单位报销差旅费的凭证,而原始凭证则保留在主管部门。差旅费理应只包括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的交通费和在规定限额标准以内开支的住宿费等。但在被分摊的差旅费用中,却包括了不少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如超规定等级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的交通费,超规定限额标准开支的住宿费,吃喝费,游览费,分发所谓“纪念品”费,宴请招待费等。这种分摊报销外出活动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一种损公肥私行为,应坚决查处和制止。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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