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何种计量属性来计量金融工具,是一个争论已久且至今尚未达成一致见解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却很清楚,即历史成本不适用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金融工具,难以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反映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财务结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对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地说:
第一,有些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掉期,在交易发生时并不发生任何初始成本。如果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会因“交易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而使这些金融工具不能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也就难以从报表上“看到”它们。而实际上,这些金融工具很可能联系着重大的信用或市场风险,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它们比已在表内确认的金融工具可能更显得重要,是“非常重要的”的项目。
第二,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那么只有等到该金融工具被处置或结算时,而不是在其形成时反映其市场价值的变化。金融工具对市场的变化往往是非常灵敏的,因而这种处理似乎不恰当。举例说,甲企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期间,于1995年1月1日以20元购入一普通股,3月1日该普通股升值到30元,并持续到1995年末。采用历史成本作为...
采用何种计量属性来计量金融工具,是一个争论已久且至今尚未达成一致见解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却很清楚,即历史成本不适用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金融工具,难以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反映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财务结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对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地说:
第一,有些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掉期,在交易发生时并不发生任何初始成本。如果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会因“交易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而使这些金融工具不能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也就难以从报表上“看到”它们。而实际上,这些金融工具很可能联系着重大的信用或市场风险,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它们比已在表内确认的金融工具可能更显得重要,是“非常重要的”的项目。
第二,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那么只有等到该金融工具被处置或结算时,而不是在其形成时反映其市场价值的变化。金融工具对市场的变化往往是非常灵敏的,因而这种处理似乎不恰当。举例说,甲企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期间,于1995年1月1日以20元购入一普通股,3月1日该普通股升值到30元,并持续到1995年末。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时,甲企业的财务报表并不反映购入的普通股的市价变动;而当甲企业1996年2月以40元卖出该普通股时,以20元的利得表现的市价变动才得以反映。
第三,企业进行金融工具交易时,最关心金融工具当前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为了会计核算的目的,按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而为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则需按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工具,那么财务报表上按历史成本所反映的金融工具价值信息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既然“纯”历史成本不适用于金融工具的计量,那么可不可以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上“加入”公允价值,使其成为一种“混合”计量属性来解决问题呢?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想法,并且得到许多人的赞成,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者甚至试图以此作为突破口来解决金融工具计量问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则需要在何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与何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之间划出界限。标准如何设立?以企业管理者的意图(金融工具的使用)、金融工具的类型(衍生金融工具还是非衍生金融工具)、抑或企业的类型(金融性企业还是非金融性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48号征求意见稿,曾试图参考企业管理者的意图来区分金融工具,并籍此确定采用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该征求意见稿认为,按企业管理者的意图,金融工具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持有至到期日或较长时期的金融工具——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第二类,为套期保值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采用一致的计量属性,即被套期保值的头寸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则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也采用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类,其他金融工具——采用历史成本来计量。
表面上看,按管理者的意图来确定恰当的计量属性,好操作,也易行,但实际上,管理者的意图作为一种分类标准,缺乏客观性,容易被企业管理者用之粉饰其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不同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可比财务会计信息没有实际意义。
同样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48号征求意见稿,曾试图以金融工具的类型作为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依据。问题是,如果金融工具的类型是近乎固定的话,那么这种划分标准是值得推崇的。可实际上,金融工具的创新不仅一刻没有停止,反而给人一种时新日异之感,况且企业借助于高新技术和金融专家的聪明才智,可以创造出几乎任何一种“合成”金融工具,这些新创造出的金融工具,尤其是“合成”金融工具,究竟归于何类,恐难以明确。因此,以金融工具的类型来作为采用计量属性的依据,无疑给企业为某种目的创造金融工具从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开了方便之门。
以企业类型作为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依据时,一般认为金融性企业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非金融性企业的金融工具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很显然,这里有漏洞。比如,非金融性企业参与的某些金融性活动虽与金融性企业的类似经营活动并无本质上不同,但因归属于非金融性企业,因而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从而在事实上形成这样的结果:具有同样本质特征的金融性活动却要求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来计量。这似乎不合理。
总之,表面上看,“混合”计量属性好象能弥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不足,从而解决金融工具计量这一悬而难决的问题,而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目的。
既然如此,是否只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工具比较合适呢?本文以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能够保证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一,可以提高金融工具的“可见度”。那些没有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掉期)有可能因为其有公允价值而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
第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能及时地得到确认和反映,而不是只当其被处置或清偿时才得以确认和反映,从而能客观地反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可以很好地吻合。
第四,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获得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管理者行为(卖出、买入或持有金融工具)的信息。
第五,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套期保值头寸和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使那些争论了多年却悬而未决的套期保值会计问题有可能得以很好地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公允价值是适用于金融工具的首选计量属性。但是,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工具,仍有若干重大问题需要解决。如非金融资产计量时采用何种计量属性?当企业的信用状况恶化时,是否要因对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确认一项“债务利得”?与某项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不活跃从而难以获得相关的公允价值时,如何处理?等等。限于问题的复杂性和篇辐,本文对金融工具计量有关的其他问题故不赘述。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