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7年2月2日以财会协字〔1997〕6号文发出《关于印发<199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现将该办法刊登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提出考试指导思想,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三、考试科目和考...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7年2月2日以财会协字〔1997〕6号文发出《关于印发<199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现将该办法刊登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提出考试指导思想,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的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1997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分科、闭卷、笔试。
五、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免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七、报名办法
(一)报考人员可选择科目报考,报名时须填写《1997年度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表》,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对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考试办公室备案,并根据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印制、发放准考证。
报考人员报名时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报考人员报名时,另按每科10元的标准交纳试卷费,用于试卷的印刷、发放、回收、评阅,此项费用由各地方考试办公室于报名截止后20日内集中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日期:自1997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各地具体报名日期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在此时限内确定(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向社会公告。地方考试办公室在报名截止后10日内,汇总报名情况并填写《199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级报名情况统计表》,上报全国考试办公室。
(三)凡1993年、1994年经济法考试合格者视为经济法、税法两科合格,未合格者应参加经济法、税法两科考试。
八、考试用书及考前辅导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1997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组织分发。全国考试办公室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师资班讲授的有关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委员的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编写印发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九、考试实施
(一)考试日期:1997年9月19日至21日。
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 下午2:00—5:30会计
9月20日 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30—5:00税法
9月21日 上午9:00—12:00审计 下午2:30—5:30财务管理
(二)考场设置、试卷发放和回收,以及考试监督等事项,由全国考试办公室规定,各地方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试卷评阅和考试成绩的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每科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印制考试合格证书,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填写、发放给成绩合格考生。合格证分全科合格证和单科合格证两种,只证明考生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考试分数不通知、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十一、考试成绩有效期
全科成绩合格者,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未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者,其全科合格成绩五年内有效。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免试已合格的科目。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3年。
十二、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授权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考试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