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何计提折旧?
答:自固定资产重估工作报告批准之日起,企业应以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应在重估报告中提出分步实施的计划,使实际计提的折旧额逐步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水平。
问: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核实后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经营性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行消化,即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年计入损益。这部分资产损失不得冲减资本金。
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原则上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问:企业清出的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资产清查发生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其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问:企...
问: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何计提折旧?
答:自固定资产重估工作报告批准之日起,企业应以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应在重估报告中提出分步实施的计划,使实际计提的折旧额逐步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水平。
问: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核实后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经营性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行消化,即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年计入损益。这部分资产损失不得冲减资本金。
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原则上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问:企业清出的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资产清查发生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其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问:企业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清出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应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的规定,将发生的产成品损失计入企业损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条件,享受“挂帐停息”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产成品损失不得冲减资本金。
问:哪些资产损失经批准后可以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答: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如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但企业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如资产损失和潜亏超过所有者权益,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对于企业清理出来的属于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以前发生的财政应补未补亏损和经财政批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允许企业冲减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余额。
问:清出的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是否可以免交?
答:对于企业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欠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营很困难确实无力补交的,可提出免交申请,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问:对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如何处理?
答:企业清查出来的各项帐外资产经核实后在财务上应做盘盈资产处理。
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帐外资产要认真进行自查、入帐,除触犯刑律的以外,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对于不认真进行清查,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问:“挂帐停息”政策实施范围如何确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使用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国家需要重点支持发展,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中央企业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意见,报企业中央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报省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审核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批,可对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余额实行挂帐停息的政策。
问:企业如何进行土地估价?其结果如何确认?
答:土地估价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对企业参加土地估价的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2)成立本企业土地估价工作小组。(3)制定估价工作方案,包括确定估价方法;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提出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估价的方案;进行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机构和人员安排。(4)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一是征地和受让土地原始资料;二是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三是本企业的土地条件资料;四是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五是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六是影响本企业地价的其他因素资料;七是其他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5)依据有关资料、标准对土地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6)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对本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估价。(7)企业进行土地估价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8)企业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9)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企业进行土地估价后应将估价结果编写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土地评估结果,由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问:对逾龄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重估?
答:清产核资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但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大型永久性建筑物、交通设施等,经鉴定技术状况良好,能继续长期使用的,应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重新入帐。这类固定资产重估后不再计提折旧。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