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改变,担保贷款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广泛运用。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在提供贷款担保中普遍存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其主要表现,一是有的企业在对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支付能力、信用程度及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有求必应,为其出据贷款担保承诺书;二是有的明知申请贷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不佳,资金支付能力差,冒险为其担保;三是有的企业经济实力本来就不济,却超自身经济实力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担保。
据了解,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担保仅是一种经济契约形式,不会负法律责任,对担保可能出现的后果考虑不足,草率决定出据担保;而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从地方和小集团的利益出发,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迫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好的知名企业提供担保;有的则是由于人际关系,业务关系或为相互担保等方面的原因,提供人情担保、关系担保。此外,银行对《担保法》宣传不够,对企业提供的担保合同审查不严,也是形成企业贷款担保随意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贷款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保...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改变,担保贷款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广泛运用。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在提供贷款担保中普遍存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其主要表现,一是有的企业在对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支付能力、信用程度及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有求必应,为其出据贷款担保承诺书;二是有的明知申请贷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不佳,资金支付能力差,冒险为其担保;三是有的企业经济实力本来就不济,却超自身经济实力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担保。
据了解,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担保仅是一种经济契约形式,不会负法律责任,对担保可能出现的后果考虑不足,草率决定出据担保;而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从地方和小集团的利益出发,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迫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好的知名企业提供担保;有的则是由于人际关系,业务关系或为相互担保等方面的原因,提供人情担保、关系担保。此外,银行对《担保法》宣传不够,对企业提供的担保合同审查不严,也是形成企业贷款担保随意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贷款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保证人就要无条件承担相应的贷款本息债务;若贷款造成损失,保证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提供贷款担保必须慎重,要克服随意性。同时建议银行加强《担保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贷款担保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避免国家或集体财产蒙受损失。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