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具有23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及美国最富庶县之一的加州奥兰治县申请破产保护,均咎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除了上述焦点以外,许多国际性大公司从事衍生金融工具均出现了巨额损失。由此可见衍生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性。衍生金融工具的高回报固然诱人,但与之相随的高风险更为惊人。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揭示,业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类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第48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中将金融工具定义为“能产生某一主体一项(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财务资产和另一主体一项(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财务负债或权益证券的任何合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SFAS No.119)“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中将衍生金融工具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有远期合约、期货、选择权、互换四种衍生金融工具,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及店头市场上均有极大的成交量。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
1.表外交易。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均应在财务报表内作适当揭示,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明确的交易实体,且难以在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导致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无法充分揭示信息,使股东及投资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
2.杠杆操作。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一般采用保证金交易,如只要交付50元的保证金便可投资(或投机)于1000元或更大的资产,与杠杆操作伴随而生的便是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揭示
考虑到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充分的会计揭示尤为重要。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发展太快,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直在竭力追赶,目前尚只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名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因此下文主要介绍美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揭示要求包括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5号公告、第107号公告及119号公告中。
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5号(SFAS No.105)“带有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及带有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揭示”
1990年3月发布的SFASNo.105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揭示下列关于金融工具的信息:
(1)揭示带有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的内容、性质与条件:
a.面值或合约金额(如没有,也可揭示名义本金金额);
b.金融工具的性质与条件,包括它们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现金要求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2)揭示带有资产负债表外信用风险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a.资产负债表日,在不考虑担保品的情况下,带有资产负债表外风险金融工具的交易对象不履行合约时可能遭受最大损失的金额;
b.会计主体要求担保品或其他证券的现行政策以及目前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信息及说明。
(3)揭示所有金融工具的集中信用风险:
a.确认每个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行动、位置或经济特征的信息;
b.组成集中信用风险的一个或一群交易对象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时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
2.1991年12月发布的SFASNo.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要求:
(1)在可行情况下,要求所有会计主体揭示各种不同资产负债表内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指会计主体之间自愿而非强迫或出于清算要求交易金融工具的金额。
(2)如果无法估计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则一方面应在财务报表上予以揭示,另一方面应揭示有助于估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信息(如帐面金额、实际利率、到期日等)。
3.1994年10月发布的SFASNo.119“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则要求:
(1)所有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的事项:
a.面值或合约金额(如两者均无,则揭示名义本金金额);
b.性质及条件,至少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现金要求及相关的会计政策。
上述信息应按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分经常交易与非经常交易分别揭示。
(2)为经常交易目的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应附加揭示的事项:
a.衍生金融工具分资产或负债来揭示当期平均公允价值及期末公允价值;
b.将报告期内因交易活动而发生的净损益(一般指交易净收入)按种类、商业活动、风险或与管理这些活动一致的其他种类或交易净损益在损益表中的位置分解。如果不按种类分解,还应说明产生交易净损益的衍生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等的各种类别。
(3)为非经常交易目的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应附加揭示的事项:
a.说明该主体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理解这些目的需要的环境及实现这些目的的经营策略;
b.说明每类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报告,包括确认政策(或不确认的原因)和计量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何时确认、在财务状况报表和损益表中报告这些金融工具及相关损益的位置。
(4)所有衍生金融工具鼓励性(非强制性)揭示。
SFASNo.119鼓励但不要求会计主体揭示衍生金融工具在利率、外币兑换、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风险方面的数量信息。鼓励性揭示包括:
a.关于现行财务状况和当期可能采取行动的详细细节;
b.市场价格的一些可能变化对权益或年收益的假定性影响;
c.利率重定或到期日的差异分析;
d.金融工具的存续期;
e.报告期末会计主体从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财务状况中获得的风险收益及该年度平均风险收益。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