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以计价费〔1996〕2922号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整顿建设项目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作出部署,同时公布取消了4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住宅建设收费。48项收费名单如下:
建设部门19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绿化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道路污染费,绿化管理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土地管理10项,包括土地界桩、坐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电力部门5项,包括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
为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以计价费〔1996〕2922号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整顿建设项目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作出部署,同时公布取消了4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住宅建设收费。48项收费名单如下:
建设部门19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绿化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道路污染费,绿化管理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土地管理10项,包括土地界桩、坐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电力部门5项,包括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公安部门3项,包括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建筑市场管理费。
文化部门2项,包括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环保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劳动部门1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审计部门1项,建设资金审计费。
统计部门1项,商品房统计费。
民政部门1项,地名申请费。
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体育部门1项,体育设施配套费。邮电部门1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