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读者王××问: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购销业务中,延期付款发生的滞纳金,作为收款方是否交纳增值税?作为付款方是否属于纳税调整项目?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延期付款滞纳金,实质是一种违约金,作为收款方按规定应与货款一起交纳增值税;作为付款方,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与有关帐户一起计算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需要调整出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扣除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的是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并不包括延期付款滞纳金。事实上延期付款滞纳金在收款方已交增值税、所得税如果在付款方再交纳税款,就是对同一...
河南读者王××问: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购销业务中,延期付款发生的滞纳金,作为收款方是否交纳增值税?作为付款方是否属于纳税调整项目?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发生的延期付款滞纳金,实质是一种违约金,作为收款方按规定应与货款一起交纳增值税;作为付款方,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与有关帐户一起计算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需要调整出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扣除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的是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并不包括延期付款滞纳金。事实上延期付款滞纳金在收款方已交增值税、所得税如果在付款方再交纳税款,就是对同一笔款项的重复征税,是不合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