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财政部基本建设司投资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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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什么是“拨改贷”?
答:从1979年开始,一部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工作在纺织、旅游、电力等行业和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有关精神,为了有效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这就是我们所称谓的“拨改贷”。
2.“拨改贷”利率是怎样规定的?是否计复利和罚息?
答:现行“拨改贷”利率为:(1)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2)钢铁、有色、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3)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2.4%;(4)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为3%。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银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拨改贷”资金计算利息,并计复利。对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拨改贷”资金,建设银行对逾期部分按规定利率加息20...
1.什么是“拨改贷”?
答:从1979年开始,一部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工作在纺织、旅游、电力等行业和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有关精神,为了有效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这就是我们所称谓的“拨改贷”。
2.“拨改贷”利率是怎样规定的?是否计复利和罚息?
答:现行“拨改贷”利率为:(1)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2)钢铁、有色、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3)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2.4%;(4)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为3%。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银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拨改贷”资金计算利息,并计复利。对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拨改贷”资金,建设银行对逾期部分按规定利率加息20%。
3.为什么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答:(1)目前国有企业负担较重,大多数企业负债率较高,将企业借国家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可减轻部分企业的债务负担。(2)80年代建立的国有企业由于受体制影响,建立时大都国家拨款很少或者“无本经营”。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有资本金,但目前国家财力十分困难,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给企业增加资本金,为此,将国家的债权转为股权可谓一举两得。
4.“拨改贷”资金转资本金工作的时间及试点情况怎样?
答:从1995年7月中旬至1996年6月30日止,我们先进行了有关试点工作。试点在全国30个“优化资本结构”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推荐的60家企业、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103家企业和57家试点企业集团中相继开展。到1996年6月底止,大部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已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在试点期间,有一部分企业由于未按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在试点期内没有被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但这部分企业仍可按1996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6〕2801号文》的精神,参加全面推开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
5.此次转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称为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其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此次转国家资本金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扣除已偿还、豁免、核转国家资本金等部分)。
6.为什么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中央预算内经营性基金不包括在这次“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范围?
答:这几种资金与上述“拨改贷”资金有区别。特种拨改贷是指1987年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并按“拨改贷”利率贷给企业的资金;煤代油基金是烧油改燃煤的专项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列收列支后作为煤代油周转使用;经营性基金尽管也是预算内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但在具体管理上有别于“拨改贷”。因此,这三种资金不属于此次“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范围。
7.地方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如何处理?答: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企业中只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则其本息余额按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中央对地方企业的投资;二是地方企业中既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又有地方财政安排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的,原则上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时,地方级“拨改贷”资金也应同时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地方对企业的投资。
8.为什么集体企业的“拨改贷”资金不转为国家资本金?
答: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此次“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资金使用比较分散、每个项目的资金量很小、许多项目已不复存在和所有制性质等问题,是否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待研究,目前原则上要求将“拨改贷”资金本息按期归还。
9.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改贷”资金怎么办?
答: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资本金的概念,所以不存在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问题,是否转为财政拨款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但是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1)经财政部门批准已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2)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10.什么是专用投资室项目?
答:专用投资室项目是指由原建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1985年全面推行“拨改贷”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内组建了中央直管补助地方投资室,简称“专用投资室”,专门管理由中央安排投资的补助地方项目。通常我们把1985—1988年专用投资室安排的包干补助项目简称为专用投资室项目。
11.“专用投资室”项目为何要通过地方计委、财政厅(局)单独报送材料?
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专用投资室项目申请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除提供与企业一样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级“拨改贷”计划文件的复印件,并由地方计委、财政厅(局)初审同意后直接上报。原因主要有:(1)专用投资室项目是中央包干补助地方项目,实行“拨改贷”以前,由地方计划部门安排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将预算划转地方,专项用于中央安排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实行拨改贷后,基本建设计划仍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中央财政预算不再划转地方,根据“拨改贷”的管理规定,通过专用投资室代管。因此,要断定这个项目是否是专用投资室项目,首先需提供当时安排中央级“拨改贷”计划文件的复印件。(2)1994年,财政部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后,原由建设银行总行代管的专用投资室项目也收回财政部,并由当地财政厅(局)代管。因此,专用投资室项目上报申请材料时,须由地方计委、财政厅(局)初审同意后,再联合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12.“拨改贷”是建设银行经办的,因此,建设银行贷款也可以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拨改贷”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在94年以前代行一部分财政职能,由国家财政委托其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进行经办,即负责“拨改贷”资金的拨付和具体管理,包括与借款单位签订合同等,与此相适应,建设银行回收的“拨改贷”资金本息必须上交国家财政,所以“拨改贷”资金来源于财政,还本付息也应交回财政,是财政性资金,建设银行只起到代行、代理的作用。但建设银行贷款却完全不一样,它是建设银行通过其储蓄机构向社会筹集的资金(主要是企业和老百姓的存款)而发放的贷款,尽管都用于建设项目,但建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性质决定建设银行贷款收回后必须归还给存款人,而不能转为国家资本金。
13.企业上报“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材料的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1)企业概况。其中借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时的单位名称如与现名不一致的,须注明原单位名称;同样,原下达“拨改贷”资金的主管部门如当时的名称与现名不一致的,也应注明原名。(2)1979年至1988年国家安排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分年计划情况及批准文号。各级计划部门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计划情况及下达文件的文号,如林计字××年××号。(3)申请理由。(4)申请金额。申请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数,其中本金和利息数应分别填列。(5)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分年还款和使用情况,包括1979年至1996年12月20日止企业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和本息余额情况。(6)建行经办行出具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建行会计部门提供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拨改贷)对帐单(以上需盖章确认)。(7)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其中国有企业提供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情况,股份制或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情况。
(二)申请企业需填报附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情况表,对资金使用、归还、豁免及本息余额情况一式四份上报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计划的主管部门。企业在填报规定的表格时,必须根据与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拨改贷”资金分项目、分年度借款数、分年度还本付息数、分年度豁免数及“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逐项填列清楚,以便有关部门审批时核对。中央企业按规定填表后,先送原签订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经办行签署审核意见,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地方企业填表后,先送建行经办行签署审核意见,再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14.申请材料如何上报?
答:申请企业准备好申请材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包括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意见),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将有关材料报送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各2份。原建行专用投资室下达资金的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经)委、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企业不得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报送汇总材料的主管部门和省市必须同时报送各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
15.申请企业“拨改贷”利息未记、漏记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凡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企业,从1996年12月20日起,建行经办行不再对“拨改贷”资金计收利息,但对未提出申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则继续计息。建行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行总行的要求,对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企业的从借款发生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所发生的利息进行全面核定,并向企业提供,如以前年度有未记、漏记的,应重新核定补记。如“拨改贷”资金为逾期贷款,还应补记罚息,并计入转资本金的本息余额中,建行经办行在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对此予以注明。
16.“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企业收到有关部门或国家暂定的出资人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拨改贷”转资本金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预算拨款。企业: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对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按规定进入递延资产进行摊销;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
17.对不提出申请转资本金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将如何处理?
答:为了全面开展“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对不提出申请转资本金企业的“拨改贷”资金,我们将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拟采取以下措施:(1)按规定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2)用必要手段限期企业如数归还本息。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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