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而不是资产增值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资产交易,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市场经济赖以发挥作用的要素。资产评估就是因资产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资产交易涉及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资产评估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倾斜,都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使评估结果失去公正性。因而,资产评估的目的应当是在资产交易过程中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维护资产业务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在交易的资产具有多种用途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优利用的原则进行评估,促进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然而,在目前的资产评估实务中,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时,许多人都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作为评估的根本目标。诚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原因,诸如土地、房屋等资产通常会增值。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等无形损耗因素的存在和企业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以及会计核算中没有遵循稳健原则等原因,均可能导致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笔者认为,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并不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现的,资产评估结果只是客观反映资产在现时状态下的价值。若片面地追求国有资产增值,甚至...
一、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而不是资产增值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资产交易,它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市场经济赖以发挥作用的要素。资产评估就是因资产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资产交易涉及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资产评估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倾斜,都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使评估结果失去公正性。因而,资产评估的目的应当是在资产交易过程中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维护资产业务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在交易的资产具有多种用途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优利用的原则进行评估,促进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然而,在目前的资产评估实务中,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时,许多人都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作为评估的根本目标。诚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原因,诸如土地、房屋等资产通常会增值。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等无形损耗因素的存在和企业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以及会计核算中没有遵循稳健原则等原因,均可能导致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笔者认为,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并不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现的,资产评估结果只是客观反映资产在现时状态下的价值。若片面地追求国有资产增值,甚至以增值额的大小或增值率的高低来衡量评估人员的业绩,让评估人员充当国有资产的卫士,那么,资产评估就带有了行政色彩而失去其市场特性,并将大大损害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的客观公正的形象。此外,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以实现资产增值为目标还会带来以下弊端:
1.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的结果将重新确立会计的计价基础,若片面地强调国有资产在评估中增值,将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资产包袱,加大改造后股份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最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尽管评估增值后可增加国家股的数量和股权比例,但资产的大幅度增值将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从而使国家的实质性收益大大减少。在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值的情况下却进一步加剧了国家财政的困难,并造成了不同时期国有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不可比性。
2.在国有企业参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在评估中大幅度增值,合资、合作的其他各方必然也要提出高估其投入资产价值的要求,造成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实。在合资、合作企业资产包袱过重,经营上难以盈利的情况下,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方为了取得投资补偿,往往以低于正常价格把企业产品销售给境外关联企业,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从境外关联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实现合资、合作企业的收入或利润向境外转移,使我国的国家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并不是以资产增值为目标,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在资产评估中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
二、评估结果报经政府部门验证确认影响资产评估的公正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验证确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但是,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所出具的报告是否需要经政府行政部门验证确认还是值得商榷的。并且,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转让业务发生频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匮乏,要求其对每一项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逐一验证确认是难以做到的。此外,政府行政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确认还会带来以下问题:
1.由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书只有经过政府行政部门的验证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资产评估报告就不是“公正性”报告,只是一种“咨询性”意见。政府部门实际上承担了本应由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法律责任的转移,评估人员就失去了应有的责任心和职业谨慎,进而影响评估执业的质量。
2.政府有关部门既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验证确认,那么,非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否也可以对其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验证确认呢?若如此,资产评估结果只是资产业务各方讨价还价的基础。否则,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咨询性意见,而把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公正性结论,对于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标准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依笔者之见,政府行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管理应由具体的事务性管理转变为宏观的政策性管理,由资产转让、交易之前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转变为资产业务之后进行抽查监督。政府部门不介入具体的评估活动,让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充分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并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进行抽查,监督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对于违反国家法规和有关专业标准规定执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资产评估中的几个会计问题
尽管不能把资产评估划入会计的范畴,但它毕竟与会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资产评估是以会计确认的资产为基础的,另一方面,资产评估的结果又影响着会计对资产的计价与摊销。
1.评估中资产的范围
由于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基本假设、原则、目的均不尽相同,两者对资产范围的确认也存在着差别。在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之下,有一些资产可能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在资产评估中,却不能忽视这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费用化处理但客观上仍然存在的资产的价值。与此相反,有些会计上的资产,若实物已不存在或权利已经丧失,无论其帐面价值多大,评估中都不再作为资产。总之,资产评估是以资产的实际存在状况为依据,评定资产在现时条件下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整体评估中,如果被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评估中的资产还包括与会计上任何一单项资产均无必然联系的资产——商誉,企业整体评估值超过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的差额,就是商誉的价值。
2.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结果是否作为计价依据调整会计记录要根据评估的目的而定,并取决于资产的产权是否发生了变动。对于因资产抵押、担保、保险等业务而进行的评估,由于不涉及产权变动,一般勿需调整会计帐面价值,但应建立会计备查记录。对于因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或单项资产的拍卖、转让等原因而进行的资产评估,由于企业整体或单项资产的产权将发生变动,当然会计帐面价值也应作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不能照搬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因为财务会计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之下的,资产评估的增值或减值均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重估价损益”科目,待实际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交易时,相应转为企业的收益或损失。
3.资产的摊销
前已述及,在资产产权变动的情况下,应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调整后的价值作为资产在新的产权主体下的新的历史成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新的产权主体完全可以按照新的历史成本进行资产的摊销。但笔者认为,评估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是否摊销计入企业以后各期的成本费用值得探讨。首先,商誉形成过程中的损耗难以计量,评估价值的大小与其形成过程中的损耗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商誉的受益期限难以确定,往往时间愈长其价值愈大,若将其帐面价值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之中,就会形成帐外资产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当然,企业在有限期经营的情况下,任何资产都只能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受益。这时,商誉的价值应允许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受益期限内予以摊销。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