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胡少先 萧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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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有这样一些共性,即:经营范围广,分支机构多,物流量和资金流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实际上已实现从商品经营到资本经营的转变,经营规模日趋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拟就当前上市公司财会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筹建期期间费用的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所决定,在开发项目前期需要征地、拆迁、补偿,以及“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企业资金的来源除了预收开发建设资金外,银行借款是企业的主要来源之一。加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筹建期常常发生巨额的利息支出。我们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这种利息支出应当允许资本化,发生时列作“递延资产”,待销售实现时按照配比原则转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不过,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仍应列作期间费用,体现当期损益较为妥当。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实现问题
毫无疑问,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经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常有这...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有这样一些共性,即:经营范围广,分支机构多,物流量和资金流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实际上已实现从商品经营到资本经营的转变,经营规模日趋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拟就当前上市公司财会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筹建期期间费用的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所决定,在开发项目前期需要征地、拆迁、补偿,以及“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企业资金的来源除了预收开发建设资金外,银行借款是企业的主要来源之一。加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筹建期常常发生巨额的利息支出。我们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这种利息支出应当允许资本化,发生时列作“递延资产”,待销售实现时按照配比原则转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不过,房地产企业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仍应列作期间费用,体现当期损益较为妥当。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实现问题
毫无疑问,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经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常有这种情况,企业将拥有的房地产,以未来分配权的名义,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转让给第三者,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房产分配权,而不是房屋,并且款项收讫,这时是否可以确认为销售实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进一步取得法律意见书,证明房产分配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并按合同规定收取款项,可以确认为收入实现。当然,具体会计处理上,应比照转让无形资产处理,列为其他业务收入,不宜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三、关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帐务处理
追溯到80年代,企业委贷业务为国家法规所不许。近几,随着改革深化,企业为了更好地利用闲置资金,越来越多地开展委贷业务,上市公司因招股配股资金较,资金间歇比较普遍,公司对外委贷业务时有发生。此,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引起了各企业会计核算的不一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实务中有三种法:一是列作其他业务收入;二是计入投资收益;三冲减财务费用。我们认为,贷款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列作其他业务收入,将它作为公司的附营业务,违规经营金融业务之嫌,似欠妥当。对外投资(除购国库券外)一般具有风险,委贷业务收取利息的固定与投资的风险性有矛盾,所以委贷利息收入作投资益就显不够严密。较好的处理方法是,将委贷利息收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将委贷款项列作其他应收款理,以求前后呼应,首尾一贯。
四、关于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条件的划分界线
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条件划分界线是股权比例占50%还是20%。《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长期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的,按权益法核算。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中指出,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少于50%的,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或不足20%的,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诚然,从现行会计制度来看,就国内上市公司而言,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条件的划分界线应是股权比例占50%。但鉴于股权比例占20%以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符合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文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其亦应被看作是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
五、关于成本法下可否按应计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问题
有人认为成本法应当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才可按应计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长期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只是对长期投资项目帐面金额是否随拥有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多寡调整而言。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无论在成本法下还是在权益法下,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简言之,成本法下的长期投资仍可按应计制原则来确认收益。在实务工作中,为求得稳妥起见,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宣告派发股利之时予以体现,而不能仅仅依据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帐务处理。
六、关于母公司逐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时从成本法过渡到权益法的帐务处理
在上市公司中,母公司因资本扩张和经营扩大,逐步控制一些子公司之事常有发生。当母公司通过分次购买,逐步取得子公司的控制权时,母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理须从成本法过渡到权益法,这就带来了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将以前采用的成本法追溯改为权益法。而对这一部分追溯收益,若均记入当年投资收益,难免有扩大当年投资收益之嫌,但从性质上看,确属企业应得收益。因此,应将列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较妥,而不列作“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
七、关于出售住房发生亏损的帐务处理
住房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质是打破原来的国家或单位统包住房建设的投资体制,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的发展。由于目前房改政策上的原因,造成了出售住房亏损的状况相当普遍。对此,上市公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列固定资产清理;二是列住房周转金。孰是孰非?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虽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但出售住房毕竟已经完毕,房产产权都已转移,再挂在固定资产清理就显得不合适,也虚增了企业的资产,且与现行规定相悖。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公司出售住房发生的亏损应在住房周转金中核算。
进一步的问题是,住房周转金是一个负债科目,出售住房亏损列入住房周转金,致使住房周转金科目出现红字,有的公司还很巨大。我们认为,应该有一个财务政策出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如需购置职工住房,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购置后即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出售住房亏损,如住房周转金弥补不足,经董事会讨论,可以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分期摊销。
八、关于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经税务机关审定退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还是列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计入利润总额;或是统一列作“所得税”科目,计入净利润,至今财政部尚无正式规定。由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与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所得税属费用性质的精神相悖;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也不够规范,因为所得税是利润总额的扣除项目,是计算税后利润,即净利润的主要内容,而不是企业收入的扣除项目,所以,我们认为,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统一记入“所得税”科目比较好。这不但符合会计制度改革的精神,也符合国际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九、关于合并报表母、子公司范畴的确定
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在报送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要提供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通常,人们所说的母公司是法律实体的概念,这与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所需确定的母公司会计主体的概念有所不同。从法律上说,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拥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企业。从会计主体上说,母公司范畴的确定还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我们认为,母公司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公司本部,含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二是分公司,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三是相对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虽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形式上看是独立的,但实质上不独立,这从企业所得税不单独交纳上可以判断。所以,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它们应被视作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以上三部分采取汇总报表形式,得出母公司报表。
独立核算又独立纳税的子公司,属于合并对象。根据现行规定,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所占集团公司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十、关于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的统一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经营多角化,列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执行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合并报表的编制,要求母公司与子公司采取一致的会计政策,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厘定。实务上应如何操作?
首先,母子公司的会计制度能统尽统。在子公司成立、选用会计制度时,就应使母子公司会计制度尽量统一。其次,要区别会计政策统一与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政策的统一并不意味着硬性地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有时也能实现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只要子公司所选定的会计政策落入在母公司执行的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的相关区间即可。最后,分析因会计政策不一导致的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当会计政策不一,对合并报表的影响较小时,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予调整。如母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而子公司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原材料成本,若两者差异甚小,就可从简处理,不作调整。
责任编辑 秦中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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