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孙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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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84年开始修建高速公路,到1995年底,约20多个省(区、市)建有高速公路,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2141公里。目前,全国大部分有高速公路的省相继成立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但至今为止,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国还没有一个适应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各地高速公路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核算全国无统一规定,各地意见较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高速公路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现就制定《办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高速公路在建设与投资方式上有国内独资、中外合资等形式。在资金来源上有拨款和贷款两种形式。在管理与组织形式上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局3种。
(1)关于《办法》是否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局问题
高速公路管理局一般属事业单位性质,分为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收自支管理两种方式。我认为,《办法》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不应包含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区别地进行选择。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高速公路...
我国自1984年开始修建高速公路,到1995年底,约20多个省(区、市)建有高速公路,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2141公里。目前,全国大部分有高速公路的省相继成立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但至今为止,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国还没有一个适应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各地高速公路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核算全国无统一规定,各地意见较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高速公路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现就制定《办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高速公路在建设与投资方式上有国内独资、中外合资等形式。在资金来源上有拨款和贷款两种形式。在管理与组织形式上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局3种。
(1)关于《办法》是否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局问题
高速公路管理局一般属事业单位性质,分为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收自支管理两种方式。我认为,《办法》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不应包含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区别地进行选择。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因其事业单位性质是完整的,应该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于自收自支的高速公路管理局,由于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2)《办法》是否适用于其他高等级收费公路问题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技术分类,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高等级公路,其在建设与投资管理上与高速公路是一致的,只是在建设的技术标准上有些差别,建成后,都允许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建路贷款,收费与高速公路一样有一定期限。因此,其他高等级收费公路执行本《办法》是可以的,前提是它应由公路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即存在经营主体。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的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执行本《办法》。一些同志认为,高速公路公司特性较强,应执行本《办法》。我想,既然财政部已经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制度》,这些企业理应执行上述制度。对于高速公路公司的一些特性问题,上述企业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4)高速公路公司从事其它行业生产行为的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高速公路公司所属从事其它行业生产的独立核算单位,由于其生产特点和经营方式与高速公路公司不同,并且财政部已经颁发了相应的财务制度,这些单位不能执行本《办法》,而应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
2.关于高速公路公司资本金筹集问题
(1)筹集期限。《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筹集资本金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筹集,另一种是分期筹集。因高速公路投资数额大,建设期长,对于大多数高速公路公司来说,资金一般是边建设边到位,基本上无一次到位的情况。因此企业在设立登记时资金不可能一次到位,需要分期筹集。但在如何确定分期筹集的具体年限上观点有所区别,有的认为应该统一为3年,有的认为应根据建设期的长短而定,如果建设期为4年就是4年,2年就是2年。笔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不作硬性规定,只强调分期筹集即可。
(2)法定资本金的界定问题。《企业财务通则》没有明确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具体数额,只是提出开办企业要执行这一规定。建议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定资本金最低应为投资总额的10%,并且强调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的原则。
3.高速公路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这是制定本《办法》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些同志认为,我国公路多数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作为社会公益设施,应由社会无偿使用。因此,公路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在组建高速公路公司时,可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分年度进行摊销。
我认为,高速公路作为公司的经营主体应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理由有以下5方面:(1)从属性上看,固定资产具有两大基本属性,一是发生了资本性支出,二是看该资产能否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效益。毫无疑问,第一条属性高速公路是具备的。第二条属性,高速公路只有在政府特许同意即允许收取通行费的前提下才能具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现有政策看,政府都同意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即第二条属性高速公路也符合。(2)《企业财务通则》对固定资产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这两条高速公路完全具备。高速公路具有使用期限长(一般超过20年),单位价值高(高速公路造价从每公里600万元到8000多万元不等),并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特点。(3)财政部颁发的《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铁路线路上部建筑以及民航机场跑道、停机坪等设施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速公路同属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如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显然在国家财务政策上不对等。交通部制定并已下发的《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也已经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如何计提折旧未提及)。(4)各地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已采取股份制形式,利用外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高速公路也已出现,并出现了公路经营权的转让等形式。如不把公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会给当前的公路建设、经营以及公路经营权的转让等活动带来一系列问题。(5)从国外情况看,日本、法国等国家都允许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明确高速公路作为特许经营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关于高速公路计提折旧问题
高速公路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就应提取折旧。由于高速公路造价高,使用期限长,对高速公路一般按照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较为适宜(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车流量法)。资产可分成3大类: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堤),专用设施(含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等),其它固定资产(含车辆、房屋等)。在折旧年限的确定上,公路及构筑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30年以内。安全、通讯、监控、收费等专用设施,按《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可允许其加速折旧。
关于高速公路的残值问题,我认为,公路作为一项资产,根据国家交通部门规定,平时要小修保养,到一定年限要进行大中修或改扩建,以保证公路的完好和畅通,经营期满,公路应在完好状态下无偿移交国家,所以高速公路计提折旧可不预计残值。
5.关于建设和生产财务统一核算问题
高速公路建设具有投资数额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许多高速公路是边建设、边通车并向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即同时发生了经营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建设要实行法人制,并建立法人资本金制度,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一体化。考虑到以上情况,建议《办法》应将高速公路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作为一个统一的核算单位,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支出都应该纳入到在建工程进行财务处理。
6.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行为主要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通行的车辆收取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收入应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由于车辆是先交费后通行,因此公司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即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
7.关于公路工程未完全完工以前取得的通行费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一些公路是边建设边通行,一段路建成即此段通车,并不等到整条路全部建成后再通车。对于公路工程未完工前因试通行或分段通行取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财务上如何处理,一些同志认为此项收入是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我认为,车辆通行费收入一般数额较大,如果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会使公路价值严重不实,而且,实际上该项收入是公司已建成的公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取得的,属公司正常营业范围,因此,应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正常营业收入核算。
8.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的财务处理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转让公路经营权,并用转让取得的收入再用于新的高速公路建设。1996年10月9日,交通部以1996年第9号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转让期限最多不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受让方将完好的公路设施无偿交还转让方。转让收入首先用于公路建设。我认为,企业向外转让公路经营权时,首先应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将公路经营权列作无形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外转.让。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可分期转入公司其它业务收入。
9.关于公路是否作为企业清算资产问题
一些同志认为公路应作为企业的清算资产,理由是高速公路已经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自然构成企业的清算资产。我们认为,公路属于国家所有,企业享有的只是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权,在营业期间内一定程度上享有所有权,经营期满,应无偿归国家所有,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清算资产。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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