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基字〔1996〕68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1996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财务处理,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财务处理情况。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财基字〔1996〕68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1996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引导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财务处理,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财务处理情况。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底价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其差额作为兼并企业的负商誉处理。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226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顺序进行,切实保护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五、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坏帐损失的管理,对企业列作坏帐损失的逾期应收帐款,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和资料,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六、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审批程序,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列入坏帐损失。
七、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费用支出项目以及未按批准摊销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八、企业的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确需保留余额的,应将预提费用的内容、比例、使用情况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未作说明的,作冲减成本费用、调增利润处理。
九、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入企业劳动保险费,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央级企业提取公益金的比例应报财政部备案,公益金应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开支,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消费性支出。
十一、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财政厅局,应于1997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决算一式两份、决算汇总软盘一份报送财政部。
19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