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外字〔1996〕44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抓好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1996年度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决算。企业应汇总编报公司本部以及所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企业对其控股公司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要真实、完整地反映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
三、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等项业务的财务情况。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6年财务决算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
财外字〔1996〕44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抓好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1996年度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中央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决算。企业应汇总编报公司本部以及所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企业对其控股公司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要真实、完整地反映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
三、财务决算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等项业务的财务情况。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认真编好1996年财务决算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企业应对其境内外子公司的户数、名称、所在地、盈亏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和税后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说明。
3.企业应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境内外利润的划分及期间费用的分摊)和分配、资金(特别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情况进行说明。
4.企业应对税金缴纳及具体的纳税调整项目(附送“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说明。
5.企业应对坏帐准备的提取和坏帐损失核销进行说明。
6.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对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附送“工效挂钩清算表”)进行说明。
7.企业应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计算出各项指标,对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五、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由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根据《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规定,对境外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帐款确应列作坏帐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对核销坏帐损失可在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内作适当调整并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企业对已处理的坏帐损失应“帐销案存”,继续保留对债务的清偿权力。
六、1996年新实行或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必须于1996年12月底以前按现行管理体制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进行审核、清算。企业按清算后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1996年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其税后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实收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按10%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3.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八、严格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审批工作。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而实收资本不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
九、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年末,企业有关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帐户(如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科目)的余额应按照期末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其他外币帐户(如实收资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科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年末本位币余额不进行调整。
采用分帐制核算外币业务的企业,在发生本位币与外币的实际兑换业务时,应使用“货币兑换”科目。年末,各外币帐户的“货币兑换”科目的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调整后与“货币兑换”(人民币户)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年末企业将外币报表同本位币报表合并时,除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本位币金额外,其余帐户仍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折算后报表左右方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报表“货币折算差额”项目。
企业不论是实行复币记帐还是实行分帐制核算,年末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编报财务决算。
十、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因汇率并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应严格按照《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企业递延收益的核算和结转应严格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末尚未收到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企业当年结转的递延收入,可作为当年营业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以后年度不得重新计提。
十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部分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十三、1996年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他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6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四、1996年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应于1997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报表软盘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一份连同报表软盘一并报送财政部。
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在规定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199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