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工字〔1996〕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对1996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继续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实施;中央部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我部将另行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检查部门)应在认真总结1995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抽查及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继续采取抽查及专项检查的...
财工字〔1996〕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情况进行了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对1996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继续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实施;中央部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我部将另行安排。各地财政部门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检查部门)应在认真总结1995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抽查及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继续采取抽查及专项检查的办法,抽查比例掌握在当地已投产(营业)并按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企业户数的20%以内,专项检查面100%。抽查企业的名单及户数由检查部门确定。
三、检查部门开展工作时,除按规定检查企业执行财经政策、制度情况外,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场地使用费及各项物价补贴;
2.是否存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外设帐、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及利润核算,以及企业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收情况;
4.是否制定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5.企业的财务情况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中表述意见是否相符。
四、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由检查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下同)及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检查部门的通知后20天内,按通知要求对被查企业的帐目及查帐报告进行复查、调整,并将复查、调整情况报送检查部门和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财经制度情况,由检查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及企业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报告不实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查帐报告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向检查部门申明情况,由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有疑义的,由检查部门将意见上报我部工业交通司和财政监督司,由我部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各地检查部门应于1997年8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包括查出问题较多的企业决算报表、查帐报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书面报送我部工业交通司、财政监督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八、具体检查实施办法仍按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规定执行。
19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