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许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办理竣工手续,长期放在“在建工程”帐户上。这显然是不符合现行制度的。
现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新建购进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并且是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前而发生的支出。同时,会计制度还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手续之前发生的为建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的利息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有关费用,也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并且也办理了竣工手续,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外币汇兑差额等费用,不应再记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应列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办理而故意不办理竣工手续,结果或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费用仍记在“在建工程”帐户内,扩大了固定资产成本;或是已竣工的工程长期不转记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企业利润不实,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个界限不办理决算的,要根据具...
目前,有许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办理竣工手续,长期放在“在建工程”帐户上。这显然是不符合现行制度的。
现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新建购进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并且是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前而发生的支出。同时,会计制度还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手续之前发生的为建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的利息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有关费用,也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并且也办理了竣工手续,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外币汇兑差额等费用,不应再记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应列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办理而故意不办理竣工手续,结果或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费用仍记在“在建工程”帐户内,扩大了固定资产成本;或是已竣工的工程长期不转记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企业利润不实,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时间界限,超过这个界限不办理决算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