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11月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11月份未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形);该年12月份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这一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多少呢?
有以下两种答案:(1)该年应纳增值税=(1-12月)销项税额-(1-12月)进项税额=100+10-50-20=40(万元)。(2)该年应纳增值税=(1-11月)销项税额100-(1-11月)进项税额50+(12月)份销项税额10-(12月)份进项税额10=50(万元)。
上述两种答案的区别,其原因究竟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的应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11月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企业11月份未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形);该年12月份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这一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多少呢?
有以下两种答案:(1)该年应纳增值税=(1-12月)销项税额-(1-12月)进项税额=100+10-50-20=40(万元)。(2)该年应纳增值税=(1-11月)销项税额100-(1-11月)进项税额50+(12月)份销项税额10-(12月)份进项税额10=50(万元)。
上述两种答案的区别,其原因究竟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的应纳税额中的“当期”是以一个月为单位的,因为纳税人不管以一、三、五、十、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其一、三、五、十、十五日只预缴税款,其最终要在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上月)。
上述第一种答案把“当期”理解为一年的时间,即本年度销项税额减本年度进项税额,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
该企业1—11月应纳税款为50万元,12月份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零,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的余额为零而不应为—10万元;这10万元税金只能作为期末留抵税金,反映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户的借方;不能作为多交的增值税进行退减本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只能留待下一年进行抵扣;若企业1—11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也不能将这10万元来抵减这部分欠税。

从此可知,第二种答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的某一年度全年应纳增值税税额=1月份销项税额-1月份进项税额+2月份销项税额-2月份进项税额+……12月份销项税额-12月份进项税额。若某月份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该月份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为零,同时将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顺转下期的“当期进项税额”中去,而不能转到该月份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借方中去,依此类推。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