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或提取数)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结计的利息分别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相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加总。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后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订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按当年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按地方税务机关制订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的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方法同上。
四、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税法规定:对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或提取数)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结计的利息分别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相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加总。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后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订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按当年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按地方税务机关制订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的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方法同上。
四、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税法规定:对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准扣除。
计算方法:第一步,把企业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包括已列“营业外支出”的全部捐赠;第二步,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第三步,用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减去法定允许扣除额,如为正数,再加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两者合计即为超过准予扣除应予纳税调整的部分;如为负数,纳税调整部分为非公益、救济性的全部捐赠。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鉴于目前企业对招待费超支部分均列入“管理费用”核算的情况,将此也视同纳税调整项目加以说明。招待费开支限额等于将全年销售净额(或营业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开支标准采用不同档次比率分段计算加总数;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等于实际支出数扣除开支限额后的余额。
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八、各种赞助支出
六至八项为已列“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支出数。
以上一至八项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国债利息收入
为当年已记入“投资收益”的国债利息收入数。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或少提的折旧
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为按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减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后的余额,余额为正数,调增纳税所得额,余额为负数,调减纳税所得额;对因此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增加或减少,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情况,这里不作介绍。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