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会计法》执行过程中,有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对于不合规定的票据、违反制度的开支,会计人员闭着眼睛接受它,显然违反了《会计法》;顶住不接受,则领导可能会给小鞋穿,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果单位领导的态度调转过来:总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惴惴不安,担心会计人员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甚至设立必要的内部检查监督机构,定期检查会计人员是否违法,那该多好!事实上,许多国家都这样做了。笔者所在的佛山市,有家投资几亿元人民币的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为瑞典人,财务主管为中方人员,总经理上任伊始,交代财务主管的第一件事,竟然是“一定要遵守法律。”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上述“中国特色”的问题呢?这是我们的国情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领导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调走一个职工,建一座厕所,往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领导一般较少直接干预。因而,如果出现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企业领导大都可理直气壮地说:“我不知道,不关我的事!”显然,在此种状况下,厂长、经理懂法守法的...
在《会计法》执行过程中,有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对于不合规定的票据、违反制度的开支,会计人员闭着眼睛接受它,显然违反了《会计法》;顶住不接受,则领导可能会给小鞋穿,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果单位领导的态度调转过来:总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惴惴不安,担心会计人员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甚至设立必要的内部检查监督机构,定期检查会计人员是否违法,那该多好!事实上,许多国家都这样做了。笔者所在的佛山市,有家投资几亿元人民币的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为瑞典人,财务主管为中方人员,总经理上任伊始,交代财务主管的第一件事,竟然是“一定要遵守法律。”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上述“中国特色”的问题呢?这是我们的国情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领导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调走一个职工,建一座厕所,往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领导一般较少直接干预。因而,如果出现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企业领导大都可理直气壮地说:“我不知道,不关我的事!”显然,在此种状况下,厂长、经理懂法守法的意识自然很淡薄了。虽然现在是在搞市场经济,但落后的意识似未得到改变。
二、观念上的误解。不少人认为,《会计法》是会计人员必须执行的法律,违反《会计法》,责任当然在会计人员。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违反了《会计法》,受到处理的主要对象应是法人代表——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其他有关人员只能是负次要责任。这就象某个工厂造出假酒,喝死了人,坐牢的首先应是厂长,而不是其他人。
三、有法不依,缺乏警戒作用。目前,人们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在帐务上弄虚作假,收支上违反规定,一些人并不觉得违法。《会计法》的执法者,也极少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理。由于缺乏警戒作用,一些企业领导或者乐于当《会计法》的法盲,或者对违法的事毫不在乎。试想,如果来点真家伙,对那些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企业法人代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身试法者就不得不有所收敛了。
应该说,1993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在实施《会计法》过程中应负的主要责任。《会计法》能否顺利执行,关键在于单位领导。但由于前面分析的几个原因,目前还有部分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以至执法机关有关人员,把执行《会计法》的主要责任放在会计人员身上;仍在寻找各种办法,为会计人员撑腰,希望靠他们把关。会计把关无疑是必要的,但主要应从厂长、经理身上找原因。因此,必须认真领会《会计法》的精神,继续做好《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当《会计法》深入人心,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经理、厂长不仅能自觉遵守《会计法》,还主动要求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时,会计人员守法执法的状况必将大为改观。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