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朱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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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金融工具的列报
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金融工具会计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方面作出具体而详细规定的国家还不是太多。据了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加拿大的有关准则对此有足够详细并相对完整的规定,其内容大体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相一致,尤其是加拿大的有关准则几乎与国际准则第32号完全相同。
本准则就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发行者对混合工具的划分,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列报,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的抵销。
1.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有些金融工具形式上是权益,但实质上却可能是负债,因此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正确地区分负债和权益,并予以确认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本准则规定,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应按初次确认时合同的本质及其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区分为负债或权益。
金融工具本质上表现为一些合同,这些合同的法定形式不是将金融工具区分为负债或权益的根本依据,而只有合同的本质才能决定...
三、金融工具的列报
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金融工具会计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方面作出具体而详细规定的国家还不是太多。据了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加拿大的有关准则对此有足够详细并相对完整的规定,其内容大体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相一致,尤其是加拿大的有关准则几乎与国际准则第32号完全相同。
本准则就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发行者对混合工具的划分,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列报,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的抵销。
1.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有些金融工具形式上是权益,但实质上却可能是负债,因此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上正确地区分负债和权益,并予以确认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本准则规定,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应按初次确认时合同的本质及其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区分为负债或权益。
金融工具本质上表现为一些合同,这些合同的法定形式不是将金融工具区分为负债或权益的根本依据,而只有合同的本质才能决定金融工具是负债或权益的基础。合同的本质具体体现在合同的责任上,也就是说,合同责任的存在与否是决定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别开来的关键特征。如果金融工具的一方(发行方)或交付资产,或交付另一项金融资产给另一方(持有方),或者在对发行方可能不利的条件下与持有方交换另一项金融工具时,不论这种合同责任将来以何种方式解除,该金融工具都符合发行方金融负债的定义,因而应由发行方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需要指出的是,对发行方履行责任能力的限制,比如,只有得到外汇管理当局的允许才能用外币支付等,不能否定发行者对金融工具所承担的责任;与此相对应,也不能剔除持有者对金融工具所享有的合同权利。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并不使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可能不利的条件下交换另外的金融工具的责任,那么发行方应将该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优先股。从形式上看,优先股似为权益工具,实际上,有些优先股更多地表现为负债。正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优先股发行时可附带各种不同的权利。因此,在将优先股归类为一项负债或是一项权益时,企业应评估附着在优先股上的特定权利,以确定它是否表现出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如果优先股规定了由发行者在一个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以一个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性赎回的条件,或者给予持有者要求发行者在某一个特定日期或某个特定日期之后,以一个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股票的权利,则该优先股应划归为金融负债。如果优先股是不可赎回的,在将其进行归类是应根据可能附着在其上的其他权利确定;比如,对优先股(无论是累积优先股还是非累积优先股)持有者分配将根据发行者的意愿进行时,则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
2.发行者对混合工具的划分
混合工具,也称复合工具,一般指那些包括负债成份,又包括有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将混合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作正确的划分并予以确认能够使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得到充分、真实的反映。本准则从混合工具发行者的角度,要求在初次确认时就分别列报负债和权益部分。
混合金融工具的一般形式是附有转换期权的债务证券,如可转换成发行者普通股的债券。这种债务证券中:(1)支付预定本息的责任构成金融负债,直至工具被转换为止。在开始时,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是合同确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现的现值。该利率应是适用于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实际相同现金流量但不具转换期权的工具的市场利率。(2)权益工具是一项将负债转换成发行者权益所隐含的期权。期权的公允价值由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如果有的话)构成。其内在价值(如果有的话)是原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超过购入、发行、出售或交换该原生工具时的合同价格的部分;其时间价值则是其公允价值减除其内在价值之后的余额。时间价值与至期权到期或失效日还剩下的期限长短有关。
本准则没有规定混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在初次确认时应如何计价。但提出了可能有用的两种方法:权益部分的余值计价法和权益部分的期权定价模型计价法。以下用简例说明。
设企业在第一年初发行3年期可转换债券2000张,每张债券面值1000。以面值发行,总收入2000 000。按名义年利率6%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份债券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转换成250股普通股。债券发行时,类似但不具转换期权的其他债券的通行市场利率是9%;发行时,每股普通股的市价是3。在债券的三年期限里,预计每年年末每股股利是每股0.14;三年期内的无风险年利率是5%。
(1)采用权益部分的余值计价法时,首先对负债部分计价,债券发行收入和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权益部分的价值。
负债部分的现值用折现率9%来计算,计算如下:
第三年末应付的2000000本金的现值1544367
三年内每年应付120000利息的现值303755
负债部分总计1848122
权益部分(通过扣减得出)151878
债券发行收入2000000
(2)权益部分的期权定价模型计价法,不是通过扣减的方式,而是直接确定可转换期权(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期权定价模型很多,这里以Black-Scholes为例说明。
第一步,按比例变动数的标准差乘以至期权到期日时间的平方根算出股票(期权原生资产)的公允价值
假定股票的年收益率标准差为30%,又知至转换权到期尚有三年。因此股票的公允价值为:0.3×56553=0.5196
第二步,确定股票(期权原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期权执行价格现值的比率
债券发行时每股股票的市价是3,期权有效期内预期股利的现值应从市价中扣减,因为股利的支付降低了股票的公允价值,从而也降低了期权的公允价值。每年末每股0.14股利的现值,按无风险利率5%折现后结果是0.3813。因此,股票的现值为:3-0.3813=2.6187/股
假定债券在到期时转换,则执行价格的现值按三年期、无风险利率5%对每股4折现计算得出,结果为3.4554。因此,该比率确定如下:
2.6187÷3.4554=0.7579
第三步,确定可转换期权(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
债券可转换期权是买方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查买方期权计价数表表明,对应以上计算出的两项金额(即0.5196和0.7579),期权的公允价值大约为原生资产公允价值的11.05%。因此,可转换期权的公允价值可计算为:
0.1105×2.6187/股×250股/每张债券×2000张债券=144683
很显然,上述按现值计算出的混合债券中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加上按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算得的期权的公允价值不等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收入2000 000(1848122+144683=1992805)。这是使用经济模型时常见的现象,误差的处理方法:按比例在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之间分摊。为此得出负债的公允价值是1854794;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45206。
3.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的列报
一项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归类决定了与其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本准则认为,划归为负债的股票的股利支付应与债券利息一样作为费用在损益表中列报。类似地,与划归为负债工具的赎回或再融资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应在损益表中列报;而与划归为发行者权益工具的赎回和再融资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应作为权益变动列报。
划归为费用的股利在损益表中或与其他负债的利息合并反映,或单独列项反映。利息和股利的披露应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提供的信息”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额机构财务报表应提供的信息”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出现纳税可抵减事项时,由于利息和股利差别很大,因而要求在损益表中单独披露它们,此时应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有关规定。
4.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的抵销
通常情况下,资产和负债是禁止相互抵销的。因此,企业在将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相抵销时,应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本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将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抵销:(1)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可执行权;(2)准备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抵销一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一项已确认的金融负债并以其净额反映,与中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是有区别的。抵销不产生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但中止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不只是将以前确认的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还将导致利得或损失的确认。
在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时,抵销权的确认显得非常重要。何谓抵销权?它实际上是债务人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即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款额全部或部分地抵销欠债权人的款额的法定权利。还有另一种非常少见的情况,也会存在抵销权,即债务人以应收第三者的金额抵减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三方之间订明有债务人拥有抵销权的协议。
除以上提到的外,另有一种情况也可能产生抵销权。当企业与同一交易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订立一份“总抵销协议”;这种协议一般规定协议所涵括的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在发生违约或中止时,就对所有的金融工具进行一次性的结算。这种协议常常能产生抵销权。其法定性,只有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件时,或在出现正常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的其他情况时,才表现出来。但是,只有在满足前面提到的两项抵销标准时,总抵销权才构成抵销的基础。
关于抵销的另一条标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即使存在抵销权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打算行使这项权利,那么债务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并不受影响。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有意行使这项权利并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列报资产和负债才能适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被暴露的风险。
责任编辑 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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